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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微的合理性需严格审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 07:05 新京报

  一位北京市民驾驶排量1.0升的夏利车在长安街上行驶,被交警罚款。这位市民将西城交通支队告上法庭,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1998年北京限制1.0升以下排量汽车在长安街行驶以来,因为“禁微”而发生的第一起官司。这一诉讼想必也牵动着所有微型车车主的心,因为它带有强烈的公益诉讼的性质。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政府都应该鼓励市民购买、使用小排量汽车。近几年,石油进
口急剧增长,鼓励小排量汽车可以节约能源;从环保角度看,小排量的尾气排放小于大排量,因而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人赵英民表示,“限制小排量”必将被废除;各城市的道路和停车场普遍紧张,小排量汽车可以提高其利用效率。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鼓励市民购买、使用小排量汽车。发展小排量汽车,也有助于鼓励人们保持节俭,对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这种传统理念依然十分珍贵。

  但包括北京在内,国内很多城市对小排量汽车施加限制。多年来,一直有民众质疑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对此,公安交通部门给出的技术性理由始终是:

小排量车车速低、提速慢,除了压低车速,故障也多,严重影响长安街的畅通。交警处罚微型车上路的执法行为,似乎也有法律依据,其依据就是1998年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一项“通告”。而就在去年,国家发改委发布《节能中长期规划》,其中提出不应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对此,有关部门坚持认为,地方有权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车辆通行做出限制。

  但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发改委、交通部等9大部委曾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按照

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据此,交警的处罚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且违反国家规定。因而,本案的关键是,“禁微”的“通告”是否合法、合理?

  一方面,地方政府确实可以对车辆通行作出限制。但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可以有多大?交管部门当然有权进行临时性道路管制,不过,近乎永久性禁止某些车辆使用某条主要道路,是否已超出了国家法规授予的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也就是说,长安街通行“禁微”的合法性需要审查。

  另一方面,仅靠“提速慢”这一技术性理由,能否赋予禁止其使用某些交通干道的行为以合理性?毕竟,这些车辆的拥有人同样缴纳了与车辆有关的税费,只要其通行不对他人和公益构成明显损害,就自然享有平等的道路通行权。而提速略微缓慢,显然不太可能对他人和公益构成显著损害。

  事实上,经常上路的人也能注意到,一些微型车的起步提速并不慢,倒是不少大排量汽车,因为司机年纪较大,起步加速反而较慢。公安部门是否也准备限制他们在长安街行驶?女性开车,或者新手开车,起步提速也普遍比较慢,有关部门是否进一步扩大限制范围?如果不以同样理由扩大禁行范围,则恐怕有歧视微型车的嫌疑。

  多年来,尽管很多车主对“禁微”不满,但并不知道该到哪里请求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方面,在行政体系内部,缺乏审查与撤销红头文件的机制;另一方面,这些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也是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难题。不过,法院受理此案就已表明,法院愿意审查“禁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期待着,法官能够给被告、同时也是给广大微型车车主令人信服的裁决,以公平的法律维护每个人平等的道路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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