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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不伪劣乃饮鸩止渴 对社会规则构成致命伤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19:0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4月20日电 (记者 杨金志、浮蓉) 在北京的秀水街或者上海的襄阳路,时常有小贩“无比坦诚”地叫卖:“我的东西虽然假冒,但是绝不伪劣!”“假冒不伪劣”,成了卖假者最理直气壮的底气,也颇让一些消费者心动。

  假冒不伪劣,难道就不侵权了吗?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吕淑琴说:“假冒不伪劣,先不说其他的,就看‘假冒’这两个字,它就侵权犯法了。”

  她说,理直气壮地销售“假冒不伪劣”商品,相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言,充其量只是“五十步笑百步”。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告诉记者,假冒商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假冒加伪劣;第二种是仿名牌、“搭便车” ;第三种是假冒不伪劣,也有人把它叫做“假冒优质商品”。

  对于第一种假冒商品,人们的认识比较明确,因为它既侵犯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第二种假冒商品,只要消费者看仔细,就不会弄混淆。

  就是对于假冒不伪劣商品,不少人都存在模糊认识。这是因为,它只是侵害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从纯粹消费的角度看,它似乎对消费者“无害”。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对于消费者也难以追究什么责任。但是,事实上,买卖假冒不伪劣的商品,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陶鑫良说:“对规则的破坏是最致命的。”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不伪劣的产品还去购买,一定程度上与卖假者一起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假冒不伪劣”商品横行,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一位上海女士曾经去东南亚某国旅游,当她和丈夫看到满街的商贩都穿着盗版“法国鳄鱼”的衬衫时,毫不犹豫地脱掉了自己身上的正牌服装。“反正人家也会以为我穿的是假名牌。”她无可奈何地说。

  陶鑫良说,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花更高的价钱购买品牌商品?除了出于保障质量的实用考虑,还有一个原因:他所购买的是企业和产品的“商誉”,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社会认同。而购买假冒不伪劣的产品,打击的恰恰是这一部分消费者。

  吕淑琴认为,靠“假冒不伪劣”谋发展,是饮鸩止渴、目光短浅。从长远的眼光看,还是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吕淑琴举了个例子:很多盗版软件也是假冒不伪劣,它最后害的是谁呢?是我们的民族工业。像金山公司,它当初开发的WPS系统也不错,也有很强的竞争力。但这么好的一个软件,硬是给盗版整垮了。现在,金山公司只好做些杀毒软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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