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调整新阶段经济立法更重利益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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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0:23 《法人》 | ||||||||
社评: 2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2005年的立法计划,今年的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 我们注意到,在总数为31件法律草案或法律修正案的这一立法计划中,有关经济立法
对比现阶段经济立法和过去20多年间经济立法的内容可以发现,中国经济立法发展到今天,正由“体系构建阶段”转入“利益调整阶段”。 1978年,胡乔木在一篇文章中专门提到经济立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高层领导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1979年,叶剑英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使用了“经济法规”、“经济法”等字样。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分别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颁布,中国开始构建符合自身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20多年来,中国相继颁布了包括《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大批和经济现象相关的法律,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事实证明,这些法律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培育中国市场体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把过去20多年间中国有关经济的立法比作建筑中的“毛坯房”,那么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经济立法则进入了“精装修”阶段,这一阶段的特色集中表现为制度调整和利益平衡。 比如说,中国尽管通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制度,但却一直没有真正的破产制度。这个既保护债权人又能保护债务人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以来难以进入中国经济制度体系。 再如反垄断制度,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20年来,尽管学界和业界呼声日高,中国却一直未能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内。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过去的经济立法搭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组织平台,但却缺乏必要的正当秩序,即利益平衡没有把握好。 市场经济是一个讲求公平竞争的制度,在市场条件下,各类经济主体希望借公平的竞争秩序来达到利益分享和资源共享的目标。而在这个方面,中国的相关立法远远不够。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有关行业法律如电信法、民航法、铁路法、邮政法等制度适当修改难以进行,这些是很好的证明。 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就选择了公平和平等。人与人之间如此,经济主体之间亦如此。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实现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计划,恰恰说明了中国的立法正在走向利益平衡阶段,即努力追求实现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规则体系下的平等竞争。 经济平等的观念有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计划也有了,现在关键是如何落实相关计划和措施。 我们必须看到,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确立,各类经济利益团体正在进行紧张的博弈。因此,利益的平衡和调整,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立法的重要特色。现在最重要的是,应当充分发动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体社会公民和各类经济主体在经济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只有用一种平等、公开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济立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中国经济立法才可能实现第二次质的飞跃。 相关专题: 《法人》最新封面系列文章: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