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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捐款用途与领导批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9:56 中国青年报

  张贵峰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截至本月5日,该省各界为印度洋海啸灾区的民间捐款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民间捐款的四分之一。据了解,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广东省拟将部分民间捐款,定向作为广东友好省印尼苏北省的救灾专款。(《信息时报》2月15日)

  广东一省就为印度洋海啸救灾筹款1亿多元,无疑是件好事。不过,对于“根据政府领导批示”决定这一民间捐赠的去向、用途的做法,笔者以为值得商榷。很明显,既然是民间捐赠,如果善款的分配使用是由官方而且“领导批示”做出的,它还是“民间”的吗?

  我注意到,对于这次捐赠活动,该省民政厅负责人再三强调其“民间性”:“民间慈善组织首唱主角”,“捐赠活动主要由各地慈善会组织,真正体现了民间色彩”。毫无疑问,捐赠的组织、善款的募集,主要由民间慈善会来操办,的确体现了民间性质。但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间慈善活动,其民间性显然又不止表现在资金来源和活动组织这一个环节、层面上,捐赠最终的去向、使用由谁来主导、决策,无疑也是其是否具有真正民间性的重要乃至根本方面。毕竟,善款的使用、落实而不是捐赠的组织形式本身,才是任何慈善活动的根本目的。因此,割裂慈善活动的完整过程,仅仅因为由民间慈善会组织的,就认为它“真正体现了民间色彩”,显然并不合乎事实。

  现代社会治理理论认为,要促成公民社会的成长,社会除了政府和企业这两大传统部门外,还需要大量非政府非赢利的民间组织参与。这些以自愿参与、无偿服务为特征建立起来的第三部门,不仅具有弥补、制衡政府和市场两个部门失灵和不当之处的社会功用,而且在培育自我管理、自主服务的现代公民精神方面也具有积极价值。显然,今天在各地组织捐赠的慈善会正是这样的民间组织。因此,确保其活动的民间自组织性,尊重其自我管理的权利,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社会权力组织应尽的义务。

  当然,囿于行政权力长期主导社会事务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诸如慈善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在组织社会活动时一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自我管理和行动能力,一方面又对行政权力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基于这种背景,政府对其组织的活动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帮助显然只应是协助、帮扶性质,而不宜越俎代庖,否则其“民间”本义就难副其实了。“根据政府领导批示”来决定民间捐赠的用途,政府行为在此难免有越界之嫌:这种批示的程序依据在哪里,权责关系又是什么?作为组织者的民间慈善组织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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