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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种化妆品不得销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11:58 重庆经济报

  特殊用途的要注明批号,广告语不得误导消费者

  本报讯 (记者 钟颖)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出现宣传疗效的字样。记者昨日从市商委了解到,4类化妆品不得销售。

  这4类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
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此外,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等。

  特殊用途的

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应如实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同时,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是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是宣传医疗作用的。市商委表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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