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夜读春秋
近日公开的由韩志国设计的“净资产-权数”定价国有股减持方案,受到了市场的重视。总体而言,该方案是一个兼顾国家与市场利益、并充分考虑到市场承受能力的设计。不过,通读整个方案后还是存在一丝疑虑,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本质缺陷,就是割裂了减持和流通的内在联系。按照这个方案,非流通股只有全部减持,才能真正达到不侵害原流通股股东权 益的目的,否则,减持一部分又保留一部分,那么后者是否流通?如果流通是否也应除权?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一,如果不流通,市场的定价基数中就不应该包括这一块供求关系。可是流通价格同样不能体现总股本的价格而依然是体现可流通股的价格,市场定价的畸形没能从根本上消除,变数依然存在;
其二,如果全流通,但并未全部减持,则从本质上说,原流通股东并未得到未减持部分所带来的利益补偿,但价格的除权或者因下跌而形成的“自动除权”,事实上还是对原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侵害,市场依然存在失序的可能,市场定价预期依然紊乱。
事实上,所有非流通股全部减持是不现实的,一是国家还会保留部分行业或企业的股权参与经营,二是各种类别的非流通股股东(如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等)统一减持具有操作上的较大难度。但是,只有全部以合理价格减持,才能对原流通股股东形成公平补偿,这个矛盾不容回避。由此,可对韩志国设计的减持方案提供一个补充意见,即在减持之初就确立一个原则,如果全部减持,即所有非流通股都将在同样的价格水平上换手并流通,则通过实施时间和条件的统一来实现;如果只是部分减持,则未减持部分,即未通过合理价格换手、从而原流通股股东未能得到这部分补偿,则该部分股权应以缩股或送股的方式对原流通股股东予以补偿。
此外,还可以设想更简单易行的方法,即在韩志国提出的定价机制基础上,对非流通股进行统一缩股,然后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当然,在进入的方案上可以设置必要的缓冲程序,如场外大宗交易、认股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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