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立基金又获重大进展 工行招行递交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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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10:38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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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事,近期又获重大进展。据悉,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近日已向中国银监会递交了一份“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申请报告,此前,中国工商银行也已向银监会递交了类似申请。 有知情人士称,工行早在上个月就向银监会递交过一次申请,但当时申请被驳回。因为监管层希望由工行主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能够有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据悉,工行现在可能已选择其在香港的子公司工商东亚作为合作方。有权威人士分析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极有可能由工行首开先河。 记者从多方面了解的情况是,工行、中行、建行都已着手起草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章程。有的银行还成立了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或协调小组;有的更是积极准备设立基金公司的前期工作,着手考虑方案设计、未来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和作为股东的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利益关系等。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再次举行“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座谈会。与会人士来自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四大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负责人。此次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和监管分工问题。 具体而言,欲设立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首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负责制定并审核申请设立的基本条件;然后,报请证监会审批商业银行拟设立的基金公司市场准入资格;央行则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对与货币政策操作有直接联系的基金和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分析、监测。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将适时推出。这个时间应当是在国务院发布文件“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因为根据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这需要从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层面给出另行规定。 该人士表示,虽然有关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哪些准入条件,但估计在不良资产比例、内部控制、“防火墙”制度等方面会有所规定,因为监管层更关注风险控制。毕竟银行是影响面较大的金融机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务必“一切都好”,否则将可能产生难以估计的不利影响。他预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能会先行试点,再逐步展开。(记者 曾宇 文之)(中证报)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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