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家和社会学专家做客谈婚姻与理财(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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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5:53 新浪财经 | |||||||||
从我们处理法律实务的角度来谈,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考虑夫妻顺序对于他们婚内的财产是不是有约定。这种约定是指夫妻双方曾经在婚内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规定过,收入归各自管理、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如果夫妻存在婚内有这样的约定的话,那么对于房产的分割必须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在婚内的时候,双方没有约定过,那么我们会根据财产的状况,本着照顾子女或者女方的判决,比如优先考虑女方是否和孩
如果双方对于房屋财产价值都争执不下,也不能达成一定的协议,通常我们会按照以下处理:第一,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要这个房子,并且统一竞价去取得,那么可以允许双方竞价,价高者得。 第二,如果一方主张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我们可以让评估机构按照市场的价格,对于这个房屋做出评估。取得这个房子所有权方,就应该给另外一方经济补偿。加入双方都不要房子的话,那么就拍卖这个房子。对于我们婚内还有一种房子就是部分产权房,这个大多是统一分房,在参加房改时所购的房。对于这种房子,我们一般按照房屋产权的比例,这个房屋产权的比例是根据分房单位和分房职工,他们分别在房屋产权当中所占的比例,并且依照离婚时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布的同类住房的标准价,给予对方经济得不偿。同样的标准的房子,可以通过竞价解决。如果一方得到了公房的长住权的话,可以由评估机构对于他们该住房在拆迁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有可能得到的补偿款来做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以评估标准的一半给予另外一方相应得不偿。 对于没有完全取得产权证的房子,如果双方有征衣,并且协商不了的话,我们不能处理这个房子的归属,只能由实际情况安排当事人使用。另外,法律上也特别规定了,如果一方存在着生活及其困难,那么另外一方可以以他的住房给对方帮助,这个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子的所有权。 由于,我们国家房屋权属及其形态的复杂多样,所以即使是同样一类的房子,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我们就不一一展开来讲。 网友:我正与丈夫协议离婚,他获得高新工作之后,要恶意抛弃,六年婚姻因从前他事业停滞、收入不高,主要是我的薪水养家,他几乎未支付家庭的开支,他属于过错方吗?。这两年他留学称之自己未婚。第二,婚后买了一处房产,实价40万元,房产证是他的名字,10万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10万是父母的借款(要求以我个人的名义打的借条),是否以现价40万元以后,先返还借款,剩下由夫妻评分。 王芳 :这种表现的情况,我们不视为《婚姻法》上所讲的一方过错的情形。具体说哪些有过错的情形,《婚姻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作为女性朋友来讲,不能要求她的丈夫给予她的赔偿。但是我建议有一个措施可以采取,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在婚内期间,如果一方为了照顾家庭、老人、子女付出较多,比如说这类女性朋友的情况,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予以一定得不偿,这种补偿可以是经济补偿。 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做分项处理,这个房产如果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把房子给予一方居住和使用,由这一方和那一方的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价值应该是这个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的一半。 至于说她提到购房的时候,曾经向父母借10万元,这种借款法律上会视为是他们夫妻共同的债务,由一人负担一半,但是要提醒一点,我们认为这个房产的财产的权属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比如说写的是男方或者是女方的名,那么确确实实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这个房产购买的时候,父母曾经出过资,但是我们不认为这个房产就是他们父母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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