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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家和社会学专家做客谈婚姻与理财(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5:53 新浪财经

  另外,又一位女性同胞说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说身上只有200元,当我问及这个案件涉及夫妻财产共同分割的时候,她回答我说有3000万,我问她你丈夫3000万的具体情况的话,她却只知道丈夫的汽车、房子和几个公司,对于其他的细的东西都不知道。我们现在谈离婚,也是从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开始说起。

  第一,我想谈谈很多网友所关注的什么样子的房产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什么样子的房产又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我们在网上调查的时候,注意到很多人对这个概念是非常的模糊的。这个与我们国家目前房产权益状态的复杂性是有关系的。我们国家对于福利房改房,表现出多样化的形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可能说得特别的细致,但是我们可以简单的介绍一下。针对第一方面,目前普遍存在的房产情况是婚前或者婚后出资购买商品房。我们说一下包括按揭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这个商品房依据我们国家规定,不管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我们都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而实际上,这种房产的实际价值,我们认为大多是属于他已经支付的首付,不包括银行贷款的价值。第二种形式,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付了全部的房款,并且也取得的产权证。这种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处理呢?我们通常认为这种房子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第二,如果房子在结婚以后增值的话,这种增值所取得的收益的话,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第三,一方婚前已按揭借款的形式,支付的全部的房款,并且取得的产权证。但是婚后需要双方共同支付的,这种情形是非常的常见的。如果双方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将另外一方在婚内的时候,为共同还贷所付出的权益,给予他一定得补偿。

  第四,是我们现代婚姻家庭当中房产最常见的形态,那就是其中一方在结婚前以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了所有的房款,但是当时并没有办里房产证,在婚后夫妻俩需要继续还贷。对于这一部分我们在司法操作上,都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均等分割。

  但是,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其中一方以按揭还贷的形式,在婚前支付了或者是绝大部分的房产,对于这一方来说,可能会有些失去公平,但是目前法律只能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这种类型,是一方在结婚前以按揭还贷的形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婚后共同的还贷,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到了他们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仍然没有房产证。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新的司法解释很明确的提到这个问题,在双方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是不能处理房屋所有权的,而且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由当事人哪一方使用房屋,拿到使用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经济补偿。在他们离婚以后,这个房产证下达的话,这个时候有异议的一方,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我们在谈到房产权益的时候,还有一大类很特殊的情况,这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我们讲公房承租权,但是确实为夫妻俩提供一个生活、居住的场所,所以往往是婚姻纠纷当中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我们在这儿介绍几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夫妻结婚之后,公房使用权给予一方的,我们认为是夫妻共同权益,双方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承租。但是,最有争议的是,如果夫妻俩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是一方的财产的话,离婚之后另一方的又该怎样?我们简单的说一下,一般来讲,如果婚前是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并且他们的婚姻关系能够存续5年以上,也就是说结婚5年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另外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得到这种公房的权益。或者说,婚前也是有一方承租的单位的公房,但是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是同一个单位的职工的,即使他们结婚不到五年,也可以要求分割这种公房的权益。

  刚才我们只是介绍的一下我们从法律范围界定上,我们谈了一下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些是属于一方界定的财产。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财产争执不清的话,我们首先界定一下这个房产是不是属于双方分割的范围。在界定好这一点以后,下面我可以谈谈如果一旦发生离婚的纠纷,那么这个房产应该怎么分割呢?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这次网上调查的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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