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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6月初审 反行政垄断专章整体删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8:42 新京报

  在最近一次的立法修改中,“反行政垄断”专章被整体删除。专家认为,立法者力图使反垄断内容集中于反经济垄断

  本报记者谢晓冬北京报道

  《垄断法》(草案)的中国特色正在悄悄淡化。

  1月4日,记者获悉,元旦前夕,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与此同命运的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很显然,立法者正力图使《反垄断法》的目标单一,以集中于经济垄断。”一直关注反垄断法进程的广东经纬律师事务所艾传涛律师说。

  

反垄断法草案6月初审反行政垄断专章整体删除

  记者获悉,元旦前夕,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公布的2006年立法计划中,未能按计划在2005年10月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被安排在今年6月进行初审。

  年终生变

  知情人士透露,这次改动发生在2005年12月下旬。此前,草案一直对“反行政垄断”内容有专章规定。

  2005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全国流通会议上表示,《反垄断法》的稿子已经基本成熟,但有一些重大问题尚需最后论证。

  此后,除了有关立法官员在公开场合的零星表态,外界很难了解到《反垄断法》的最新进展。《反垄断法》(草案)也没有在10月按计划提交人大审议。

  消息人士指出,上述“重大问题”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适用除外制度、核心卡特尔(指竞争者之间进行固定价格、联合串标、限制产出、瓜分市场的限制竞争协议、联合行为和安排)的处理方式等等。其中,行政垄断是最重要的争论之一。

  在学界约定俗成的说法中,“行政垄断”一般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有时也称行业垄断,但更多的则是指地方保护。

  在许多专家看来,行政垄断是当下中国最为严重的垄断形式。但要不要在《反垄断法》中对此进行规制,则存在争议。

  《反垄断法》先后被纳入八届、九届和十届人大立法规划,上述争议也随之持续了10多年。由于立法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上述争论始终停留在学理层面。但支持的声音一直占据主流。

  2005年2月,《反垄断法》被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项目。(即应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人大审议)。《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加速。国务院先后成立了由相关部委副部长组成的领导小组、相关部委司局级干部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以及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上述有关行政垄断的学理争论随之带到立法层面。

  不过,据《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盛杰民介绍,反行政垄断的内容,“从一开始草案就有专章规定”。

  2005年2月4日,盛杰民突然接到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专家论证会的邀请电话。在论证会上,他与王晓晔、张昕竹、史际春等国内著名的竞争法学者就《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初步讨论。会后,他们分别接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承担了相应的课题研究,其中行政垄断部分即是由盛杰民负责。

  此后,《反垄断法》几乎以每月一稿的速度进行修改。而几乎每次,行政垄断都是被反复权衡的对象:要不要规定,以及如何规定。但作为垄断行为的一大类别,“反行政垄断一章一直得以保留。”盛杰民说。

  “改革消除论”暂胜

  知情人士透露,在12月份召开的一次论证会上,各方再次就行政垄断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改革消除论”胜出。

  所谓改革消除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即《反垄断法》应将目标集中在经济垄断,而不包括行政垄断。后者本质上由转轨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过渡性造成,也必须通过进一步的体制改革来消除。《反垄断法》担负不起反行政垄断的任务。

  与之相对的则是“立法规制论”。这种观点认为,反垄断立法必须要注意中国国情。除了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方面的内容外,中国的《反垄断法》还必须对目前非常严重的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旗帜鲜明地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常常引用俄罗斯、乌克兰等转轨国家的立法实践来论证上述主张。

  接近《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小组的人士透露,每次论证会上,持有上述观点的专家都各抒己见,互不相让。虽然如此,但各方在消除行政垄断的目标上却并无分歧,事实上,这也已成为中国官方和学界的共识。

  就在国务院法制办紧锣密鼓地进行法案的起草修改的同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以及国内各大科研机构纷纷召开各种关于反垄断法的研讨会。而几乎每次,行政垄断都是被严厉抨击的对象。

  就在不久之前,一份行政垄断状况调查统计表在苏州低调进行的一个研讨会上被披露。该调查由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动,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市。

  据一位商务部与会官员介绍,调查共得到了22个省市的回复。其中有20个省市反映其产品或服务遭受地区封锁侵害。9个省市反映酒类、6个省市反映汽车和烟草、5个省市反映肉类受到不同程度的地区封锁。此外,药品、化工、建材问题也相当严重;17个省市反映本地产品在欠发达地区遭受的地方保护要高于经济发达地区;大型企业反映遭遇的地区性封锁多于中小企业。

  “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已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主要障碍,必须加快出台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对此予以破除。”商务部多位官员已在公开场合表示了这种看法。

  不过,《反垄断法》专家组成员张昕竹却对这样做的可行性表示怀疑。

  1月5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引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披露的一份统计数据进行说明:自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共查处行业垄断案件5642件,其中行政垄断案件519件,所占比例不到一成。

  “是这样的案件少吗?不是,而是无法有效查处。即便查处的,其实际效果又如何呢?”张昕竹说。

  事实上,上述疑问也一直摆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人士面前。据接近法制办的人士介绍,国务院法制办近年来已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多部破除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法律法规,但效果依然不很显著。在现有法律体系和经济体制背景下,《反垄断法》能否不孚众望,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创新,始终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一个细节是,与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部委的官员多次公开表态支持写入反行政垄断规定相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立法官员始终对此未进行置评。

  而随着立法过程的深入,该问题的答案也正日趋明了。“那就是为反垄断法减负,取消对行政垄断的特别规定。”上述知情人士说。

  法律难题

  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透露,法制办最终将反行政垄断内容拿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要困难在于操作性问题:即如何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其法律责任,以便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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