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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61—1970年) (9)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1:04 新浪财经

  1969年

  4月 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1969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案)》中提出了改革税制的方针:“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5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在8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试点的通知》,决定从6月开始,在黑龙江、安徽、陕西、河北、湖南、贵州、上海、天津等8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试点工作。下放的管理权限主要有:一、国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价格等有较大变化,按照国家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的,将批准权限由财政部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掌握。二、为了合理地确定农村人民公社的征税免税界限,简化征税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统一税具体征收办法。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个体经济征税的起征点。四、对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有权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率,以及采取减税、免税的措施。五、工商企业或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长期拖欠税款,不论数额多少,确实无力缴纳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6月21日至28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

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天津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推广天津市改革税制实行综合税的经验。天津市改革税制(综合税)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一、改变对国营企业多种税和按产品用不同税率分别征税的办法,实行一个企业按一个税率征税的办法。二、大体上按照企业原来缴纳各种税的总额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比例制订一个税率,按企业的销售收入征税。三、为保持国家税收有一定的稳定性,税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个别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有大的变化,影响到缴税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减税或者免税。四、企业不能因改革征税办法而变动生产计划和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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