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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61—1970年) (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1:04 新浪财经

  1964年

  1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同意财政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作如下改进:一、基本纳税单位由原来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二、在征税范围和减税、免税办法上,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比过去的规定宽一些,对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企业比过去的规定严一些。例如,对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对外销售的要征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税源零星、习惯上不征税的产品,可以不征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药等,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照顾。三、修改社队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公社、生产大队自己举办的企业,凡是有利润的,都征收所得税;生产队的企业、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盈利企业,征收所得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仍然不征收所得税。

  3月12日至4月2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会议总结了1963年的税收工作,提出了1964年的税收工作任务是:一、加强税务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解放军,学习大庆的经验,设立政治机构,大抓思想政治工作。二、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工商统一税制和研究解决若干税收政策业务问题。四、继续进行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五、进一步加强监缴利润工作。六、认真做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性,严格管好费用开支。财政部副部长申平在会上作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为实现税务工作的革命化而奋斗》的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关于1964年税务工作安排的意见》的报告。

  6月9日 对外贸易部、邮电部发布《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  

  6月18日 财政部工作组写出《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调查报告》。这次调查的范围有重工业、轻工业的13类产品和铁道、航运2个部门,涉及到600多个企业。

  6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二、对经济作物和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多加;对纯粮食产区和生产发展馒的地区,可以少加;农民收入特别少的地区,可以不加。三、这次增加的农业税附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并且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防止铺张浪费。

  9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反映了1年多来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情况,并指出,今后打击投机倒把应与“五反”、“四清”运动密切结合进行,不宜再由业务部门组织专门队伍进行追查处理。

  9月23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财政收入情况和加强组织收人工作的报告》。该报告针对有些地方无人收税的现象和企业欠缴税款的问题提出,要积极清理企业拖欠的税收,统筹安排征收力量,避免无人收税现象。

  10月26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1964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该报告要求各地抓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对重灾区要切实做好减免工作,重点照顾,对收成较好的地区应尽可能争取超收,把应征的都征起来,认真贯彻执行政策,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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