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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61—197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1:04 新浪财经

  1961年

  1月15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要改进税收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应当报经中央批准。工商统一税纳税环节的变动,若只牵涉一个大区内两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报经中央局批准;牵涉两个大区的,应报经中央批准。凡属开征地区性的税收,地方各税税目税率的变动,必须报经中央局批准。

  1月20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对1958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的财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

  4月22日 国务院任命任子良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5月22日至6月8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王学明到会讲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加强税收工作,大力组织收入》的讲话。会议主要研究了关于在促进生产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问题,对农村人民公社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问题,农村集市贸易征税问题以及健全税务机构、充实税务干部队伍等问题。会议认为,税收是巩固工农联盟、贯彻党的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过去搞“无税之国”,是不符合工农关系和全民、集体关系的正常要求的。会议指出,税收是一种经济杠杆,这种杠杆作用不能放弃。从全民所有制内部说,税收和利润上缴是两种形式,各有分工,作用不同。将来要考虑进一步调整税、利比例,对价高利大的产品,应当用税多拿一些。会议强调,要加强税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单独设置各级税务局,增加税务干部。

  6月23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对农民负担进行适当调整:一、降低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至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二、各地区由于经济情况不同,仍然实行差别税率,但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人的13%,把各个生产大队缴纳的农业税数额定下来,3年不变,包干完成。三、确定不能再耕种的基本建设占地,应从计税产量中扣除。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

  10月24日 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通知》,规定农业税一律征收实物,不征代金。

  10月3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工商税附加的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指出,随正税课征附加,是为了解决地方机动财力而决定的,今后不论对国营企业、手工业社、供销社、私营个体户、合作小组,一律随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征收1%的附加。

  11月11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加强财政部门的基层机构和充实干部问题的报告》。该报告反映;目前税务部门与干部力量大大削弱,严重地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不少地方发生了无人收税的现象。据抽查,城市漏税的企业占60%以上。为此,要恢复税务机构,已并入财政局的要分开,近两年被调走的税务干部原则上归队。各地应对干部进行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12月6日 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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