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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上市同享普通房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0: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明确,在二手房交易中,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可以享受普通住房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类别,须通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售房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始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产类别予以确认。

  由于房地产税收政策规定购房不足两年出售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购房时间的确定也成为卖房市民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应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但对于售房人提供盖有原售房单位合法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违规原始付款单据,可暂确认其已注明的付款时间,同时将已受理违规原始付款单据资料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对于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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