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调节力度将加大 高收入者低税负将成历史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1:2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玉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表示,“十一五”时期,财政、税务部门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财税专家昨天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针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存在的高收入者低税负现象将成为历史。 综合征税令高收入者难钻分解收入降税“空子”
“综合税制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最高,它让高收入者无法再通过分散收入逃避缴税。”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分成了工薪、劳务所得等11个税目,这对拥有多种收入的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相对较弱。许多高收入者常常可以通过分散收入达到逃避缴税的目的。 而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类似工薪、劳务、经营所得这类的经常性收入将被并在一起征税,这对拥有多种收入的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就加强了。在西方国家运用得比较成熟的综合税制,是把个人一年的所有收入都加在一起,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综合收入高的自然适用税率也高,因而缴纳的个税也就更多。而综合收入低的则正好相反,因为适用税率低,因而缴纳的个税也就少。我国对于个人的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税制,将很大程度地改变目前高收入却低税负的怪现象。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也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中的“综合”,意味着一个时期内将只承认一个扣除额。这对部分高收入者分多次报税、享受多项扣除的“减负”手段将是致命的打击。 效仿美国对高收入者先全额征税后退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政府部门信息协调程度的提高,进入高收入阶层的人将越来越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的660万高收入者数字也将进一步加大。刘桓认为,为了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监控,一方面需要国税、地税、银行、海关、房产等部门进行及时沟通,了解高收入者在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则可以效仿美国的成功经验,对高收入者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先征后退”。即高收入者先不计费用扣除额,而是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个税。到了年底,高收入者再通过如实报税,到税务机关填表申请退税。正是由于“先征后退”的实行,美国才有90%以上的个税高申报率。 通过个税申报和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就拥有了和“精明”的高收入者博弈的机会。如果税务机关掌握的收入信息有10项,而高收入者的申报有8项,那么,高收入者将为这看似很少的不相符付出隐瞒收入的沉重代价。 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 记者采访到的财税专家都一致认为,个税的下一步改革在解决高收入低税负问题的同时,将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税负。刘桓表示,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第一步迈出后,还应对工薪的最低税率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例如,目前工薪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不超过500元,今后可以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5000元,让中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再多一条减轻的途径。 同时,个税起征点提高后,还应考虑各地区不同的物价水平,进一步提高弹性。提高个税起征点弹性的方法为,将起征点与物价水平挂钩,在通货膨胀厉害、物价水平波动大的时候,起征点自动进行调节。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则认为,工薪所得目前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太复杂,一般人也不明白。税改应将税率的级次简化到四级左右,既方便计算,也能让不太懂税的一般人看明白。 安体富也表示,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达45%,这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比较高的。通过税改,将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降到40%至35%,可以进一步减轻人们动逃税念头的几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