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金融论坛精彩发言集萃(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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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6: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陕西省近年来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设立了陕西省金融发展和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启动了信用陕西工程建设,建立了省政府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联合举办政银企座谈会。全力支持金融系统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为改善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改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特别是中小企业;支持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区域组建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开发银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冯国勤 金融中心建设重点:优化与强化 1998年上海分行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建立沪闽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多年来上海市委、市政府不断优化上海金融生态: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3+2联席会议制度;二是积极发挥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三是推动中国银联落户上海;四是率先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五是不断完善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重点是:第一,加强金融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第二,全力配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第三,加强聚焦金融集聚区建设,重点打造小陆家嘴和外滩金融街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区及张江银行卡产业园区。第四,完善金融法制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第五,推进金融生态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第六,大力实施金融人才战略。(李薇) 良性金融生态需要健全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 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立法保障 我国金融发展已在立法层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三部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二、担保法制是保证银行债权实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三、刑法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强有力武器。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等,为规范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还会出现新的情况,立法工作部门将关注这些新的动态。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晓西 借助生态的理念来思考金融法制环境的功能 1、从生态的有机性看法律结构的适用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满足当前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法律需求,能为金融发展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供给。 2、从生态的系统性看法律的完整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满足当前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法律需求,能为金融发展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供给;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等。要求能在立法中,不仅保护各类企业权益,也要保护金融组织的权益。 3、从生态的灵敏性看执法的有效性,金融法制环境中讲灵敏性或讲执法的有效性,很重要的是要求能保障金融资产在经济变动中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金融资产的收回能得到执法部门的坚强支持,金融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等等。 4、从生态的自我组织性看法律的秩序性,要求的是涉及金融的立法要合规并完整,对涉及金融相关关系的执法及时并有效,要求的是对违法犯法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要惩罚和纠正,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调节形成的金融秩序保护而不干预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 企业法制环境是金融环境的基础 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主要有四方面法律环境: 第一,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主要要有四个条件:1、责任机制的放宽,通常讲的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世界各国都在竞相降低设立公司企业的门槛。3、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4、税负方面的机制。 第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我们应该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 第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新的公司法通过,公司制度的准入放宽了,但是和它打交道的风险加大了。 第四,市场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退出以后的清算机制,二是破产制度的完善也很重要。 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 三大瓶颈有待突破 我们面临比较难的问题是金融生态的生存因素比较难解决。我认为必须解释或者突破这样三个瓶颈:第一,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功能互相作用的因素。两个因素混合在一起,很难用现有的法律去对银行进行问责制。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某种区域发展中成为利益共同体,很难用一系列办法考核这个共同体。第二,我们面临就业的压力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以及发展经济靠资源消耗的压力同步增大。第三,行业垄断与竞争的活力创造力不协调因素。(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