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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金融论坛精彩发言集萃(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6: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陕西省近年来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设立了陕西省金融发展和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启动了信用陕西工程建设,建立了省政府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联合举办政银企座谈会。全力支持金融系统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为改善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改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特别是中小企业;支持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区域组建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开发银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冯国勤

  金融中心建设重点:优化与强化

  1998年上海分行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建立沪闽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多年来上海市委、市政府不断优化上海金融生态: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3+2联席会议制度;二是积极发挥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三是推动中国银联落户上海;四是率先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五是不断完善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重点是:第一,加强金融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第二,全力配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第三,加强聚焦金融集聚区建设,重点打造小陆家嘴和外滩金融街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区及张江

银行卡产业园区。第四,完善金融法制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第五,推进金融生态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第六,大力实施金融人才战略。(李薇)

  良性金融生态需要健全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

  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立法保障

  我国金融发展已在立法层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三部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二、担保法制是保证银行债权实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三、刑法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强有力武器。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等,为规范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还会出现新的情况,立法工作部门将关注这些新的动态。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晓西

  借助生态的理念来思考金融法制环境的功能

  1、从生态的有机性看法律结构的适用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满足当前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法律需求,能为金融发展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供给。

  2、从生态的系统性看法律的完整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满足当前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法律需求,能为金融发展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供给;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等。要求能在立法中,不仅保护各类企业权益,也要保护金融组织的权益。

  3、从生态的灵敏性看执法的有效性,金融法制环境中讲灵敏性或讲执法的有效性,很重要的是要求能保障金融资产在经济变动中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金融资产的收回能得到执法部门的坚强支持,金融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等等。

  4、从生态的自我组织性看法律的秩序性,要求的是涉及金融的立法要合规并完整,对涉及金融相关关系的执法及时并有效,要求的是对违法犯法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要惩罚和纠正,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调节形成的金融秩序保护而不干预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

  企业法制环境是金融环境的基础

  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主要有四方面法律环境:

  第一,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主要要有四个条件:1、责任机制的放宽,通常讲的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世界各国都在竞相降低设立公司企业的门槛。3、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4、税负方面的机制。

  第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我们应该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

  第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新的公司法通过,公司制度的准入放宽了,但是和它打交道的风险加大了。

  第四,市场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退出以后的清算机制,二是破产制度的完善也很重要。

  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

  三大瓶颈有待突破

  我们面临比较难的问题是金融生态的生存因素比较难解决。我认为必须解释或者突破这样三个瓶颈:第一,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功能互相作用的因素。两个因素混合在一起,很难用现有的法律去对银行进行问责制。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某种区域发展中成为利益共同体,很难用一系列办法考核这个共同体。第二,我们面临就业的压力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以及发展经济靠资源消耗的压力同步增大。第三,行业垄断与竞争的活力创造力不协调因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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