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金龙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当事人李晓霞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陈长亮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20号
当事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营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12层1202、13层
负责人:金龙一
当事人:金龙一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
当事人:李晓霞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
经理
住址: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
当事人:陈长亮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助理
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2017年11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虚列会议费5.12万元用于弥补相关日常支出。
时任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总经理金龙一、银行保险部经理李晓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任用尚未获得总经理任职资格的陈长亮履行下辖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责。
时任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总经理金龙一、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陈长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工作签报、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职责分工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金龙一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李晓霞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二、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金龙一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陈长亮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 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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