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焦振国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
住 所: 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甲72号
负责人:王蛟
当事人:焦振国
身份证号:15010319630211XXXX
职 务: 时任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 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前新城道步行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和焦振国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客户信息不真实
2017年,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承保的25份保险单投保人联系电话不真实,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电话。时任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副总经理焦振国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公司说明、投保单、系统截屏、保全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焦振国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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