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被保监会罚款60万元

华农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被保监会罚款60万元
2018年04月08日 17:18 新浪财经

【金融曝光台】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买理财遇飞单的案例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 【黑猫投诉】

  新浪财经讯 4月3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

  经查,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农险部经理李震、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韩克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保监会对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韩克伟撤销任职资格。

  华农财险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专项治理整顿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任华农财险农险事业部总经理于洋、时任华农财险副总经理郜延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华农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农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洋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郜延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6层东侧

  负责人:韩克伟

  当事人:韩克伟

  身份证号:11010219620102XXXX

  职务: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

  当事人:李震

  身份证号:11010619660308XXXX

  职务: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农险部经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韩克伟和李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546份,问题档案占比6.99%。在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抽取1094份档案进行了检查,新发现存在不完整、不真实问题的档案386份,涉及4个区县,问题档案占比35.28%。

  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农险部经理李震、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韩克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李震和韩克伟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请求不予行政处罚:一是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职,不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且派出机构认定问题档案比例与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自查结果基本相同。二是自查报告不属《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所指的资料范畴,也未到顶格处罚的标准,对个人处罚也较重。三是认定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依据不充分,相关问题档案应当剔除。四是韩克伟认为对其认定负直接责任并予以处罚不当,李震提出公司未赋予其全面管理农险业务职能。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存在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认真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责等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会根据本次调查审理的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我会与派出机构抽查的档案仅部分重合,不能作简单比较。二是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上报的自查报告,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调整范围。三是基于我会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等原因,部分问题档案客观存在,对当事人提出该部分不应计入问题档案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部分其他不应计入问题档案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减少我会抽查认定的问题档案数量。当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我会多次发文并召开全行业会议,对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和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当事人仍然上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自查报告,且违法问题档案占比较高,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是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韩克伟,分管公司农险业务,农险部自查工作全程直接向其汇报,其对本案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尽职履责及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等申辩意见不影响其责任认定;时任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农险部经理李震,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审核、汇总下辖分支机构自查数据并编写自查报告上报监管机关,其对本案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免予处罚的事由,我会对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韩克伟和李震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韩克伟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21号)

  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苏如春

  当事人:于洋

  身份证号:15010219621022XXXX

  职务:时任华农财险农险事业部总经理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

  当事人:郜延华

  身份证号:41041119741008XXXX

  职务:时任华农财险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农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华农财险、郜延华和于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郜延华和于洋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农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华农财险向我会报送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专项治理整顿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华农财险向我会报送的该公司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530份,问题档案占比6.50%。经查,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显示,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问题档案546份,问题档案占比6.99%。在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我会检查组抽取1094份档案进行检查,新发现存在不完整、不真实问题的档案386份,涉及4个区县,问题档案占比35.28%。上述抽查结果显示,华农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存在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问题,同时表明华农财险向我会报送的汇总自查报告也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问题。

  时任华农财险农险事业部总经理于洋、时任华农财险副总经理郜延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华农财险、郜延华和于洋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郜延华和于洋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不予行政处罚:一是华农财险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职,不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且派出机构认定问题档案比例与华农财险自查结果基本相同。二是自查报告不属《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所指的资料范畴,也未到顶格处罚的标准。三是认定华农财险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依据不充分,相关问题档案应当剔除。四是华农财险在自查整顿中的主要责任是部署、督导、汇总,基层机构具体负责自查工作,不应处罚总公司及相关个人。五是于洋、郜延华认为其对上述行为不应负直接责任。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华农财险存在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农财险认真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责等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会根据本次调查审理的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我会与派出机构抽查的档案仅部分重合,不能作简单比较。二是华农财险按照监管要求上报的自查报告,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调整范围。三是基于我会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等原因,部分问题档案客观存在,对当事人提出该部分不应计入问题档案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部分其他不应计入问题档案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减少我会抽查认定的问题档案数量。当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我会多次发文并召开全行业会议,对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和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当事人仍然上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自查报告,且违法问题档案占比较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四是华农财险全面负责本公司系统内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向我会上报的自查报告审核汇总了各分公司的数据,华农财险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五是于洋时任华农财险农险事业部总经理,郜延华时任华农财险副总经理分管农业保险,华农财险承保理赔专项治理整顿自查整改工作报告由于洋审阅并批示,郜延华审核并签署同意,专项自查工作期间与二人履职期间相符,二人依法对本案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免予处罚的事由,我会对华农财险、于洋和郜延华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农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农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洋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郜延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张琳珮

华农 财险 保监会 罚款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Array
Array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