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湖南分编制虚假资料 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

中华财险湖南分编制虚假资料 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
2018年04月03日 20:4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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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3日消息,保监会公布关于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检查发现,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的自查报告存在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在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共抽取1039份,发现问题档案463份,涉及5个地市,问题档案占比44.56%。

  保监会对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对时任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李兆霖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时任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胡志科撤销任职资格。

  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

  营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符湘泉

  当事人:李兆霖

  身份证号:43290219630517XXXX

  职务:时任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

  当事人:胡志科

  身份证号:43232519630520XXXX

  职务:时任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李兆霖、胡志科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69585份,问题档案占比23.93%。检查发现,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的自查报告存在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在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共抽取1039份,发现问题档案463份,涉及5个地市,问题档案占比44.56%。

  时任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李兆霖、时任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胡志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明细、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胡志科和李兆霖提出申辩意见。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调整对湖南分公司停业1年的处罚,建议对被抽查的5家县级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是过重处罚可能对与省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队伍建设、农业保险基础保障作用等产生影响。二是相关档案不应计入问题档案。三是公司无主观故意,且立即进行全面整改,不构成情节严重。

  胡志科请求依法免除处罚、李兆霖请求免除或者从轻处罚:一是均认为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司提供的资料都是原始、真实的,没有故意编制虚假资料,二人已经尽职履责。二是认为负有直接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过重。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影响与省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长期投入、队伍建设、农业保险基础保障作用等申辩意见,以及是否尽职履职和主观上无违法动机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现场检查后开展的整顿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基于我会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公司承认属于工作疏忽导致等原因,部分问题档案客观存在,对当事人提出该部分不应计入问题档案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部分其他不应计入问题档案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减少我会抽查认定的问题档案数量。当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我会多次发文并召开全行业会议,对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和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当事人仍然上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自查报告,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且问题档案占比较高,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三是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农险部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承办此次农险检查工作,审核、汇总下辖分支机构自查数据并编写自查报告上报监管机构,李兆霖作为时任部门总经理,胡志科作为分管农险的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事由,我会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及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兆霖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胡志科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张文

保险 中华财险 李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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