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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需足额 切忌过与不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13:59 证券日报
在许多财产险核保人的日常核保工作时,都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投保企业的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都是按上一年度的保险金额进行简单的复制,有的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没有改变,甚至有些企业连续多年的保险金额竟然也没有丝毫改变。实际上这里要说明一下,在确定投保金额这一问题上,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按近十年中国经济的发展,每家企业都在不断的发展,甚至有些企业发展的速度还很快,企业积累财产的速度当然也不会停滞不前。这样看来,这些投保时保险金额延续上一年度保险金额的企业,在投保时,其企业资产一定是已经远远超过了投保单上所填写的保险金额,有的甚至早已经翻倍。那么,在这里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确定保险金额上都存在哪些误区呢? 在这里,需要先谈谈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两个概念。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准的,是衡量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基础。而保险金额是依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企业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时,就称为“不足额投保”,而保险价值小于保险金额时则称为“超额投保”。一般由于疏忽失误或者企业抱有投机心理的主观故意行为,这两种情况在企业投保时均有可能出现。而主观故意行为的动机各有不同,选择“不足额投保”的客户会希望节省一部分保险费,而选择故意“超额投保”的企业则希望在出险时能得到多于保险财产价值的赔偿。然而实际上,不论企业是出于何种目的选择“不足额投保”或是“超额投保”,都是企业步入了投保误区的一种表现。 首先来讲“不足额投保”。企业选择不足额投保时,如果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是按比例赔付的,即: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与损失的差值视为投保企业自保。还是举例说明一下比较清楚:比如A公司像前文所说的情况那样,连续几年的投保金额一直都是1000万元。然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再生产,新建了厂房、新购置了设备,在最近这次投保时,企业的保险价值已经达到了2000万元,而企业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仍以1000万元投保。投保后数月,企业发生火灾,造成损失600万元。最后经保险公司认定为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为600万元×1000/2000=300万元。这个例子说明:企业不足额投保的后果是企业财产不能全部得到保险的有效保障,在出险时企业也同样是不能获得全部损失额的赔偿。如果企业为了省下一点保费而选择“不足额投保”,是企业带有很大风险隐患的投保误区。 其次再谈“超额投保”。这是另一个关于保险金额的投保误区。在发生保险损失时,这种投保方式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至始无效外,保险公司只按发生保险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比如企业财产的保险价值1000万元,企业按估价投保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为1200万元,本以为如果发生保险损失,保险公司还能多赔一点。但实际上,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最多只依据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赔偿10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多支付了超额部分的保费,却不会得到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更多赔,是真正意义上的“得不偿失”。 都邦保险建议:企业在投保时一定要尽可能准确确认保险金额,既要防止因不足额投保所带来的企业自担风险较高的隐患,同时也要预防因对企业投保财产数量把握不准所致超额保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保费损失。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有些企业在投保时故意选择大比例“超额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种投保行为不但不符合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也是各家保险公司为保护其他客户利益而重点防范的道德风险因素之一,并且,在有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即使签订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通俗一点来说,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梁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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