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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能等同于商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3:48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梁捷)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海商法与保险法研究所今天在京举办“交强险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指出:必须构建和谐的交强险市场环境,推动交强险改革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据悉,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因存在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提出了“少量降低保费,较大程度地提高保额”的调整方案,但不同声音不绝于耳。

  与会者认为,交强险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的险种,不能等同于商业保险,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交强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交强险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作为消费者的广大投保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因此交强险制度改革要坚持贯彻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平、效益兼顾,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服务。特别是应进一步改进有关定价和听证程序、运营模式、监管机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升和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据了解,中消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交强险制度改革的建议》,内容包括: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善法律基础;尽快建立救助基金会制度,充分保障受害人权利;改革交强险运营模式和交强险费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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