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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集聚和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
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同时,保险业监管需要实现向法治化监管、政策导向型监管、市场化监管、专业化监管和技术型监管转变。

  (2)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合同、保险业务处理中表现得十分典型,因此信用问题对保险来说尤其重要。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很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甚至恶意欺骗消费者的事件;也出现过投保人在投保前和出险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事件。

  为此,要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持有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建立起社会化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宜,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和处罚力度,形成全社会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信用环境。同时,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信用纪录系统、信用担保体系等,促进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

  (3)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金融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努力形成市场化、自由化、公平化、透明化和国际化的保险产业政策;努力在分业经营体制专业化分工基础上为某些领域适当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如允许银行通过其集团或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保险公司,通过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等;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控制;积极为开展保险资产

证券化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金融创新。

  4、进一步健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

  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不断加快,为保险业的规范、稳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国家监管部门已制定了大量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各类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管理制订标准,如《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或为保险资金使用确立原则,如《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等;或对各种保险产品的精算、销售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于2004年6月15日施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系统地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5个主要监管领域进行了规定。

  目前还有一批保险规章正在制订和修订之中,包括《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另外,根据2004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需要加紧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十一五期间,要根据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现状,放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制定保险业行为规范准则;尽快颁布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关于保险业平等竞争、外资与中外合资保险企业管理、经纪人管理、再保险的实施、资金运用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本文为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研究》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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