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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进一步完善保险税收和财务政策

  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完善和调整,一方面要立足于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适应我国税收政策的总体取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保险行业自身的特性和发展需要,兼顾总体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适当借鉴国外保险税收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关于完善
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总体思路: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发展的

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支持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而完善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着力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平内外资保险企业税负。我国加入WTO以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成为税收政策调整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在适用的税种、同一税种适用的税率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等方面并不完全一致。总体上看,外资保险的税收政策明显优惠于中资保险。这一税收政策的形成和实施,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的政策相一致的。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速度的加快,外资保险在中国纷纷设立机构和积极拓展市场,中资保险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在适用税种、税率以及扣除尚不统一的条件下,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应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契机,统一中、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其它适用税种,在此基础上对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税种中的各个扣除项目以及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进行统一的规定,为内外资保险公司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二,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保费的市场化程度,适时适度下调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和优化营业税税基。为支持保险业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我国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连续3年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前两年营业税税率已降到5%,但与国外2%至3%的营业税税率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税负仍然偏重。另一方面,我国的营业税是以总保费收入计税,而保费收入中有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负债,过宽的营业税税基加重了保险企业的税负。因此,根据保险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保费的市场化程度,适时下调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和优化营业税税基是非常必要的。就营业税税基来看,可考虑在现有免税规定之外,以保险机构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定赔款部分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储金返还和退费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款。另外,由于寿险、财险公司运营机制上各有特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以及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也不同。所以,可考虑选择适当时机分险种实行差别税率,以更好地体现寿险与财险的差别,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第三,调整准备金计提标准和优化所得税扣除项目。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参照中国保监会的研究成果。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在确定其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在这种条件下,保险企业所得税可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尤其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巨灾保险、财务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等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进行严格的规定。通过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优化和调整,一方面促进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另一方面推动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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