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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第四,适当扩大免税险种范围,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必要的所得税优惠。目前,我国已对农业险、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可考虑对其他政策性、非盈利性保险以及利润水平低但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半政策性保险,包括国内实力难以承担的险种和部分再保险业务,如

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税收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杠杆作用。另外,由于小型保险公司相对大公司而言,资本实力相对较弱,保费收入较低且业务不稳定,所
以纳税能力也相对较低,可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英国、美国等),考虑根据小型保险公司的应税收入或资产规模,对限额以下的公司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第五,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引导保险公司权衡风险-收益和选择投资组合。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国家需要根据这一政策变化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出于获得稳定回报的考虑,在资金运用上主要投向了固定收益项目。因此,可根据保险基金的性质和特点,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保险公司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慎重考虑其投资组合。除对保险公司投资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项目免税外,条件成熟时允许保险机构扣除股票等风险性投资支出一定比例的投资损失准备金或对投资收益课税。

  第六,完善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制度。扩大保费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鼓励个人在社会保障之外建立个人商业保险保障,努力建立起鼓励居民购买商业保险,尤其是对购买寿险、健康险、医疗险等险种的适当税收优惠制度,如允许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内可直接列入成本,居民个人购买上述保险的支出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延期纳税。当个人因购买保险受益时,再进行适当征税。

  3、进一步健全金融领域的相关政策支持

  (1)不断完善和强化保险监管。应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工作,培育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要逐步从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走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适应金融混业趋势和加强协调监管等要求,积极培育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要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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