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亿保险资金的新约法三章来了 三大变化抢先看

15万亿保险资金的新约法三章来了 三大变化抢先看
2018年04月02日 07:59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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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万亿保险资金的新约法三章来了!今起实施,变化影响看过来

图片来源:东方IC图片来源:东方IC

  2018年保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一号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

  这个影响15万亿保险资金运用的部门规章,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今年1月份发布。

  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了8年后,监管部门总结了近年的监管经验,综合近年的补丁政策,出台了新部门规章,摘掉了“暂行”的帽子。

  相比此前,4月1日实施的新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主要有几大变化:

  一是适应新情况。比如,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等。

  二是把近年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比如,保险公司除了可以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券商资管、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受托保险资金投资业务,这些内容正式在部门规章里面明确了下来。

  三是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比如,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保监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新增一: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独立运作

  新规重要的修订,在于增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突出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前几年,在利率下行和资产荒背景下,保险资金运用出现了越来越“险”的趋势。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少数保险机构存在激进经营和激进投资问题,决不能使保险资金成为大股东投资控股的工具,树立审慎稳健的投资文化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险资金运用安身立命之所在。

  新增二:三类行为可导致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比例受限

  2017年保监会祭出数十张监管函,不少指向保险资金的关联交易不规范,保监会要求违规保险公司必须马上停止和部分关联公司的交易。

  新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增了可能导致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的情形,丰富了监管手段,对被监管公司形成威慑。

  《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办法》,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新增三: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定义

  新增三: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定义

  办法新增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定义或规定。

  投资管理人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定义,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新增四:资产登记交易平台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会在哪些平台上登记、发行及交易?

  随着资管新规的推出、银保监会整合序幕的拉开,谁来承接大资管时代下资管产品的资产登记交易等功能,中证登、中债登、上海保交所(中保登)、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平台各自的角色会否打破,还有待观察。

  调整一: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要进行差别监管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到底是财务投资,还是重大股权投资,甚至是收购行为,其中的界限并不明确。2017年初,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进行了区分,即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提出对不同类型的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本次将2017年的《通知》上升到部门规章,明确地纳入了新规的监管框架中。

  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新三板”的股票投资——需要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调整二:明确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新规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投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保监会人士的话说,是“将近几年的监管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更好提升法律效力。”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主要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同比上涨10.80%,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上涨11.42%。2017年,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8352.1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77%。2017年,保险资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71%-72%。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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