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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疑存先天不足 处罚规定几乎为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10: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赎回潮、老鼠仓、利益输送……近来,国内基金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对于基金经理私建老鼠仓、基金公司内部利益输送等不合规举动进行监管约束。在仔细研读证监会监管新规全文后,一些专业人士发现,该指导意见有着一个致命缺陷——相关处罚规定几乎为空白,有约束措施却无处罚依据,证监会监管新规似乎“先天不足”。 证监会新规引来争议 据了解,这一新规全名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公平交易的范畴、公司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分配的内部控制、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分析评估,以及公司内部报告和外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指导性规定,以期斩断基金利益输送链条。 争议一:谁来监督“集体作案”。 在指导意见中,尽管对基金公司的研究方法、股票池的风格以及整个决策下单系统交易方法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熟悉基金公司内部操作的专业人士称,如果基金公司内部一些掌握投资大权的人合伙“作案”,该项制度依旧显得苍白无力。 争议二:“交易所+银行”双料监控未必保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对新规的解读, 在具体监管中,充分发挥交易所和托管银行这“两只眼睛”的作用。但据一些专业人士透露,前面发现的两大基金老鼠仓案例都是从交易所的异常交易暴露出的,而让托管银行监督基金公司似乎很难,因为托管银行与基金公司有着每年数十亿的托管费交易,利益联合体的作用让银行很难去揭露基金公司的不法交易,这让“两只眼睛”成了“独眼龙”。 争议三:违规行为谁来惩处。 记者在证监会新规中发现,尽管该意见对基金公司的公平交易进行了种种规范,但措辞多为“应”,极少看见“禁止”字眼,更为令人关注的是意见有6章27条,而和处罚搭上边的却只有1条:“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有关人士称,措辞“温和”、处罚含糊是该指导意见最让人看不懂的地方。 基金违规能减少难根治 “我个人认为,基金老鼠仓、利益内部输送等问题很难做到完全绝迹。”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基金理财师严萍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会珍惜自己的声誉,通过公平交易制度来保护各类客户资产的利益。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出来之前,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账户之间也存在公平交易的问题,但是现在基本没有出现问题,因此从大的方面来看基金公司不会进行利益输送。 不过,从上投摩根、南方两大基金豪门出现的老鼠仓事件又说明,再大的基金公司都很难保证出现违规问题,更何况一些建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基金公司。 南京大学一位不具名的教授也表示,在国内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仅靠建一两个制度来杜绝基金业的黑幕显然是“天方夜谭”。 现在最迫切的是根据市场完善情况,进一步修改《基金法》,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堵住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不法举动的“后门”,同时证监会等一些监管部门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大案要案,真正让基金业健康发展,还老百姓一个信任。据了解,在出现一些老鼠仓丑闻后,相关的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方面多多少少受到了负面影响,甚至也影响到了基金整体销售。据银行理财经理介绍,他们现在在为客户选择基金产品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基金公司的操作规范性,他们往往会选择那些操作透明、信誉良好的基金公司产品给消费者,力争让客户放心。 基金老鼠仓遇定罪难题 据法律专家透露,不仅是证监会的相关法规意见面临监管缺失,实际上包括《基金法》在内的法律也对连同老鼠仓在内的基金利益输送等问题毫无办法,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上仍有难点。 根据《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显然,基金不同的投资组合间进行利益输送、基金经理老鼠仓等行为是被《基金法》所禁止的,然而此前两起老鼠仓——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事件目前仍无最终结果。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最终定性仍有争议。一种说法是市场比较倾向的内幕交易,另一种则是“背信”。无论哪种罪名,都已涉及刑事犯罪。 内幕交易的认定目前多以影响股价波动的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基础,而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否算作内幕信息未有明确规定,而现行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认定办法》所列的很多指标并不完全适用老鼠仓行为。 有关人士指出,证监会新规只是扫荡基金老鼠仓的第一步,接下来仍有很多工作尚待完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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