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杨小平: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

《中国金融》|杨小平: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
2020年05月31日 09:59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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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小平「全国人大代表」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近年来,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了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组成的三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总体上看,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担保余额总体增长、担保形式不断多元,在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现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云南来看,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67户,占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比重22.5%;实收资本131.92亿元,占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比重52.4%,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但从在保额上看,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仅6.8%、涉农贷款在保余额占涉农贷款比重仅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一是担保能力偏弱。《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但受财力制约,大部分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低于2000万元的最低标准且存在资本金不到位的情况,部分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缺失。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298户,其中,国有控股67户,占比22.5%,尚未做到县域全覆盖。同时,部分县域政府财力不足,部分融资担保机构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形成“僵尸”或“失联”机构,客观上造成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高,代偿意愿低,“担而不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放大倍数低。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行业担保放大倍数为1.41倍,远低于国际20~30倍的平均水平,距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10倍监管上限(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上限为15倍)仍有较大空间。

三是担保门槛高。目前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过于侧重资本的保值增值,风险容忍度低。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为6.17万户,户均在保额62.6万,高于全省普惠口径下小微企业户均贷款余额113.0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除要求1.5%以上的担保费率外,往往还要求足额甚至超额的反担保。小微企业的高风险性容易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偏离支农支小的经营定位。2019年,云南省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在保余额257.26亿元,同比增长1.98%,低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8.83个百分点。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鼓励部分弱财政县域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可跨县域开展担保业务;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考核,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盈利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积极性,推动降低担保费率和担保门槛;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引导聚焦支农支小。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补充。建议财政部门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中央、省级财政适当对业务较好的县域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财政扶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三是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下限(如不低于5倍),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无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予以退出,促进资源整合。

四是确定银担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双方要本着共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出发点,按照风险共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灵活合理确定银担风险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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