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0年05月27日 17:04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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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鹤祥‘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2017年7月1日,粤港澳三地正式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为粤港澳大湾区确定了发展方向和目标。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明确了将大湾区建设为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典范。国际经验表明,谋求粤港澳大湾区长期发展必须法治先行。因而,有必要尽快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对促进大湾区经济发展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港澳两地立法机关根据相关程序同意在港澳地区适用,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也有利于构建大湾区共同发展的法律基础,更好的推动区域协同融合发展。

  第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存在融合难度大、法律冲突显著、相关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确认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来统筹协调推进解决。

  首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义重大,但融合难度较高。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规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也是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增进香港、澳门同胞福祉,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举措。大湾区的发展不应仅停留在经济合作层面,而是应当在经济融合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内地、香港和澳门社会治理制度的对接和整合,在经济社会制度的全面整合过程中构建香港和澳门民众的国家认同意识。长远来看,粤港澳大湾区的真正融合也将对台湾形成非常正面的示范效应。而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趋同和融合无疑是经济社会制度融合的基础。因此,通过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逐步构建统一而有效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是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真正融合发展的重要前提。

  其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存在法律冲突。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二三四”(即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的特征,存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粤港澳大湾区涉及在两种法系、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开展的府际合作(指政府之间在垂直和水平上的纵横交错关系,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差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是内地法域的组成部分,属于大陆法系,香港为英美法系,澳门则秉承葡萄牙法律传统,亦属于大陆法系。二是立法权限和程序差异,香港、澳门享有较为独立的立法权,分别由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三是司法审判体系差异,香港、澳门均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四是行政管理差异,香港、澳门虽与广东同属中央政府,但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区的外交和防务,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自行处理特区的行政事务。

  再次,现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确认。2003年以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并后续签订了10个补充协议。2010、2011年,广东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国家发改委牵头粤港澳三地政府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但相关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文件未经立法程序确认,在内地不能成为法律渊源,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目前粤港澳深度合作的制度条件仍停留在政府协议为主的政策导向型机制,缺乏立法先行的法治推进型合作方式。 

  最后,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条件渐趋成熟。一是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社会基础已经形成。粤港澳大湾区概念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发展,影响广泛,深入人心。相关专家、学者也认识到,与东京湾、纽约湾、旧金山湾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治壁垒。二是2017年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和近日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三是国际上成功的区域融合立法经验可资借鉴。例如,美国的地区开发,先后制定了《区域复兴法案》和《区域开发法案》;日本首都圈的建设,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从法律上界定首都圈的范围和发展方向。跨境区域融合较为成功的欧盟也制定了《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奠定了跨境区域融合的法律基础。区域融合方面的立法经验表明,法治先行,有利于稳定预期,促进区域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有利于消除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事实存在的法治壁垒影响,协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探索逐步构建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真正融合。

  关于立法体例。鉴于粤港澳大湾区此前尚无专门立法,缺乏立法经验,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相关法律的需求较为急迫,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建议可先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因此,当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是最切合实际的,也是立法成本较小和最理想的路径选择。

  关于立法模式。目前,区域融合的立法模式,国际上主要有三类:一是东京湾和旧金山湾的顶层立法模式,二是纽约湾的平行立法模式,三是欧盟的跨境立法模式。根据区域融合立法的国际经验和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三个法域”的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立法模式应当采取欧盟的模式。即通过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主要适用于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从而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可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尊重了“一国两制”下香港、澳门的立法权,有利于减少阻力,并为后续粤港澳大湾区立法提供借鉴。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代拟稿)》的主要内容。《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详见附件)共十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置及规划发展、空间布局、市场一体化、创新驱动、现代产业体系、金融创新发展、共同对外开放、保障机制以及附则,在充分参考《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区域融合的先进国际经验和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关于代拟稿的主要创新点。一是明确了机构设置。代拟稿第七条明确了设立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二是成立了专门的财政发展基金。代拟稿第八条明确了设立大湾区经济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财政收入情况酌情拨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三是妥善处理了法律冲突问题。代拟稿第六十四条考虑到了粤港澳大湾区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从两方面对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规定了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珠三角九市与香港、澳门存在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冲突,明确了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在认真总结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择机将《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早日驶上法制快车道。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粤港澳地区的综合优势,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全方位开放中的引领作用,为港澳发展注入新动能,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大湾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地域】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

  第三条【适用对象】大湾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大湾区融合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立法宗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完善创新合作机制,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大湾区建设。

  第五条【主要定位】大湾区应当致力于建设成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第六条【基本原则】大湾区经济发展应当按照创新驱动、改革引领、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共享发展、改善民生、“一国两制”、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推进。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规划发展

  第七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设立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驻地广州。

  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相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大湾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管理小组,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大湾区经济发展具体事宜。

  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做好大湾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财政发展基金】设立大湾区经济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财政收入情况酌情拨付。大湾区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大湾区经济发展的共同支出,由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在征求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决策使用。

  第九条【规划发展】中央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大湾区发展规划,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政策,并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经济发展】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大湾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经济一体化】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大湾区一体化发展,促进大湾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进大湾区融合进程,提高大湾区综合功能,加快形成大湾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资源开发配置、防洪和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发展目标】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按照《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布局,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确保大湾区内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基本实现,区域发展协调性显着增强,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宜居宜业宜游的国际一流湾区全面建成。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十四条【网络化空间格局】发挥香港-深圳、广州-佛山、澳门-珠海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澳珠合作,加快广佛同城化建设,提升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依托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快速交通网络与港口群和机场群,构建区域经济发展轴带,形成主要城市间高效连接的网络化空间格局。更好发挥港珠澳大桥作用,加快建设深(圳)中(山)通道、深(圳)茂(名)铁路等重要交通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群发展体系】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继续发挥比较优势做优做强,增强对周边区域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支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城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具有竞争力的重要节点城市。

  第十六条【城镇发展体系】充分发挥珠三角九市特色城镇数量多、体量大的优势,培育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魅力城镇,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形成优化区域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珠三角九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建设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

  第十七条【泛珠三角区域发展】发挥大湾区辐射引领作用,统筹珠三角九市与粤东西北地区生产力布局,带动周边地区加快发展。构建以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

  第四章 市场一体化

  第十八条【投资便利化】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系列协议,推动对港澳在相关领域实施特别开放措施,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使港澳专业人士与企业在内地更多领域从业投资营商享受国民待遇。

  第十九条【贸易自由化】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优化相关管理措施,进一步便利港澳企业拓展内地市场。减少限制条件,提升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促进粤港澳在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资格互认、标准制定等方面加强合作。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拓展“一试三证”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

  第二十条【人员货物往来便利化】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等手段,不断提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使用便利化水平。为符合条件的珠三角九市人员赴港澳开展商务、科研、专业服务等提供更加便利的签注安排。统筹研究外国人在大湾区内的便利通行政策和优化管理措施。

  研究制定港澳与内地车辆通行政策和配套交通管理措施,促进交通物流发展。

  第二十一条【民商事法制环境】鼓励率先在大湾区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和促进商业文明的统一适用的运行规则和制度体系。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打造高水平、国际化商事仲裁平台,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民商事法制环境。

  第二十二条【合作发展平台】加快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作用,拓展港澳发展空间,推动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

  优化提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功能,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推进珠海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发展特色合作平台。

  第五章 创新驱动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合作】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发挥更重要作用。

  鼓励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共建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

  第二十四条【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平台在大湾区布局建设。向港澳有序开放国家在广东建设布局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支持粤港澳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将粤港澳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纳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第二十五条【区域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研究实施促进大湾区出入境、工作、居住、物流等更加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励科技和学术人才交往交流。鼓励大湾区率先试行对港澳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采取国民待遇,免征港澳科研设备关税和科研人员所得税。

  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在内地及港澳使用相关资金。支持粤港澳设立联合创新专项资金,就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合作,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央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政府应当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

  充分发挥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支持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吸纳外部资源】鼓励强化大湾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吸引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和要素向大湾区流动,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等领域不断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二十八条【拓展网络空间】鼓励扩容升级大湾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加快建设大湾区世界级智慧城市群。发展大数据公共服务,建设大湾区统一的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数据互连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政务信息安全监管平台。

  第六章 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十九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培育若干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三十条【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围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完善珠三角制造业创新发展生态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发展,加强产业分工协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三十一条【优化制造业布局】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水平,以珠海、佛山为龙头建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以深圳、东莞为核心在珠江东岸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电子信息等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创新研发能力强、运营总部密集以及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地产业链齐全的优势,加强大湾区产业对接,提高协作发展水平。

  第三十二条【加快制造业结构调整】推动制造业智能化发展,以机器人及其关键零部件、高速高精加工装备和智能成套装备为重点,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培育一批具有系统集成能力、智能装备开发能力和关键部件研发生产能力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

  第三十三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的科研资源优势和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充分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等高端要素集聚平台作用,联合打造一批产业链条完善、辐射带动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十四条【现代服务业体系】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发展短板,促进商务服务、流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发展,健康服务、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以航运物流、旅游服务、文化创意、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为重点,构建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第三十五条【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开发,加强粤港澳合作,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共同建设现代海洋产业基地。强化海洋观测、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与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统筹海岸带(含海岛地区)、近海海域、深海海域利用。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优化提升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船舶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海洋产业,加快发展海洋服务业,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

  第七章 金融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国家金融枢纽】鼓励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

  鼓励广州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大宗商品区域交易中心,提升国际化水平。

  鼓励深圳依规发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加快推进金融开放创新。

  鼓励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发挥中葡基金总部落户澳门的优势,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

  第三十七条【特色金融产业】鼓励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鼓励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鼓励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

  鼓励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

  鼓励珠海等市发挥各自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

  鼓励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跨境】逐步扩大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大湾区内的银行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业务。

  大湾区内的企业可按规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支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第三十九条【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跨境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

  第四十一条【金融风险防范】强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功能,建立大湾区征信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处理,形成“监测预警一处置反馈一持续监测”闭环管理,试点推行首席风险官制度。联合港澳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建设金融投资者教育中心。

  第四十二条【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大湾区金融监管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跨城市、跨领域的地方金融监管合作,加强金融活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案件会商、案情互通的工作机制,建立大湾区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严防金融风险在不同地区、不同金融业态蔓延或转移,共同维护大湾区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金融监管创新】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在大湾区内探索设立“监管沙盒”试验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金融创新,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探索建立全国性跨境反欺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合作机制,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又性金融风检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第八章 共同对外开放

  第四十四条【“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支撑】支持粤港澳加强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合作及人文交流。签署实施支持香港、澳门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安排,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澳门以适当方式与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开展合作。

  支持香港成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支持香港、澳门举办与“一带一路”建设主题相关的各类论坛或博览会,打造港澳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五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依托港澳的海外商业网络和海外运营经验优势,推动大湾区企业联手走出去,在国际产能合作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加强与世界主要经济体联系,吸引发达国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大湾区。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支持跨国公司在大湾区内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提升大湾区对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

  加强粤港澳港口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共建港口产业园区,建设区域性港口联盟。

  第四十六条【参与国际组织】充分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支持香港、澳门依法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和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支持香港在亚投行运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投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粤港澳三地企业合作开展绿地投资、实施跨国兼并收购和共建产业园区,支持港澳企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大湾区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和管理服务等走出去。

  第四十八条【发挥港澳专业服务优势】发挥港澳在财务、设计、法律及争议解决、管理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海运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等方面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扩展和优化国际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息支持。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加强企业合作】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资本运作中心及企业财资中心,开展融资、财务管理等业务,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支持香港与佛山开展离岸贸易合作。支持搭建“一带一路”共用项目库。加强内地与港澳驻海外机构的信息交流,联合开展投资贸易环境推介和项目服务,助力三地联合开展引进来和走出去工作。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条【营商环境建设】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十二条【教育合作发展】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鼓励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充分发挥粤港澳高校联盟的作用,鼓励三地高校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科研成果分享转化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第五十三条【吸引人才】支持珠三角九市借鉴港澳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经验和做法,创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人才环境,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在技术移民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外籍创新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试点。支持大湾区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

  第五十四条【区域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珠三角九市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鼓励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担任内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研究推进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内地公务员工作。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合作】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发展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

  第五十六条【推进社会保障合作】探索推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交通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探索澳门社会保险在大湾区内跨境使用,提高香港长者社会保障措施的可携性。

  研究建立粤港澳跨境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合作。鼓励港澳与内地社会福利界加强合作,推进社会工作领域职业资格互认,加强粤港澳社工的专业培训交流。深化养老服务合作,支持港澳投资者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为港澳居民在广东养老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政府及社会服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大湾区廉政机制协同,打造优质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群众获得感。在珠三角九市港澳居民比较集中的城乡社区,有针对性地拓展社区综合服务功能,为港澳居民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

  第五十八条【社会治理】建立社会治安治理联动机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案件应急处置合作,联合打击偷渡行为,更大力度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大湾区应急协调平台,联合制定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合作能力。

  第五十九条【司法协助与协作】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在尊重各自管辖权的基础上,加强粤港澳司法协助。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六十条【发展自律组织】探索把具备条件的行业服务管理职能适当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十一条【信用制度建设】加强粤港澳信用制度顶层设计、共享机制、奖惩机制等方面合作,深化粤港澳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大湾区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完善信息资源采集与提供、申请与交换、共享与安全、评估与监督等制度,搭建大湾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实现大湾区跨境信用联合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十二条【公众参与】支持内地与港澳智库加强合作,为大湾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建立行政咨询体系,邀请粤港澳专业人士为大湾区发展提供意见建议。支持粤港澳三地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成立联合投资开发机构和发展基金,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支持粤港澳工商企业界、劳工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建立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扩大大湾区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海域使用管理】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加强大湾区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统筹协调用海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滩涂及近海海域资源。

  第六十四条【法律冲突解决】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珠三角九市与香港、澳门存在的法律冲突,推进区域法治一体化。

  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六十五条【港澳地区适用】本条例相关内容经港澳两地立法机关根据相关程序认可后,可在港澳地区适用。

  第六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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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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