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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娟
由某银行试点人民币跨境转账业务引发的争议仍在发酵中。争议的背后反映出中国跨境资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中国外汇管理可能存在双重标准的问题,这是否为监管套利提供了便利?
具体而言,跨境的人民币到底应该被视为本币还是外汇处理:如果其效果等同外汇,是否应该适用外汇管理制度;还是说,鉴于人民币国际化正处于推动阶段,应该对人民币跨境结算另行规定?
“跨境的人民币资金不同于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资金,而且跨境的人民币资金一般都是流向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其实也就等同于外汇,应该与国内执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否则极易出现监管套利。”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微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另有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人民币跨境结算应该视同外汇管理,因为只要到了离岸市场就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尤其是在个人人民币跨境问题上放开口子,外汇管理的效果就会大大弱化。
亦有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最早的人民币跨境管理中,允许机构和外资企业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央行和外汇局的政策是比较一致的。但在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相关部门存在一些分歧,央行出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考虑,希望能够进一步放开个人人民币跨境的额度管理,也谨慎地推出了一些措施;但外汇局认为这会极大地弱化外汇局的外汇管理效果,而且个人跨境比较敏感,监控难度也比较大,很容易异化。”
“两个部门在跨境人民币资金问题上必须形成一致政策,否则不仅是弱化外汇管理,导致监管套利,也会导致人民币国际化误入歧途。”赵庆明表示。
上述分析人士所谓的“异化”以及赵庆明所担忧的“人民币国际化误入歧途”部分地包含借用该通道实现洗钱、资产转移以及投资移民。
目前央行在推进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比较明显的有两大举措,一是201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下称《通知》),二是2014年6月11日央行发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通知》指出,为便利个人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区内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而《指导意见》则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主要在于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仅涉及经常项下的货币贸易和服务贸易,范围有限,海外投资房产和投资移民明显不在该列。
而《通知》之后并未有细则,且有自贸区分行人士表示,做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还是要看资金用途。“我们问过央行,如果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放开,那到海外买房行不行,央行和外汇局对此也都比较谨慎。”
除了跨境人民币本、外币地位的厘清之外,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个人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是否可以试点,如何防范窗口试点引发全国效应?
在当前金融便利程度下,资金几乎可以实现无时空差异的流动。即便只在某一特定区域设立窗口试点,也很容易产生全国效应。
日前有某外资行深圳分行人士透露,的确存在广东试点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额度少许放开问题,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做跨境电商贸易,需要有支付公司获得央行、外汇局批文,帮忙结汇收汇就可以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
“这主要是为便利规模日益扩大的电商贸易,其实还是经常项下的,应该不至于扩大到海外投资房产。”上述外资行深圳分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不过,亦有分析认为,业界一直呼吁藏汇于民,更多让企业与居民用于外汇跨境投资和消费,相关人民币跨境转账业务符合这一转型方向。另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是既定战略,目前鼓励海外更多留存人民币,形成离岸人民币市场,开发各类金融产品,才谈得上未来更多用人民币交易、投资、储备。
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关于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的办法(来源于互联网):
广东省分行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我行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制定,如有变化则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介绍
三、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非居民个人”。
四、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分为“跨境汇入业务”和“跨境汇出业务”。
五、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仅限于经常项目汇款业务,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个人,其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六、我行辖内支行网点凡符合以下条件都可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一)具备跨境人民币汇款功能;
(二)配备“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系统”(人民银行为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的查询、录入、采集和统计监测等管理需要,特别研发的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三)能够满足RCPMIS数据报送和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第三章 汇款额度
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业务遵循单日限额管理原则:
(一)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规定的标准,即香港居民向境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汇款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澳门居民向境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汇款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二)香港、澳门地区向境内非同名账户的人民币汇款以及境外其余地区向境内的人民币汇款,境内收款人实行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八、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遵循年度限额管理原则,境内付款人实行每人每年30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九、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额度根据收款人/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其中:
(一)境内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境外其他地区居民须提供护照。
第四章 业务处理
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款项解付处理流程:
(一)登录 “个人系统”,根据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查询收款人当日可汇入额度,收款人在“个人系统”中的可汇入额度查询结果应留底备查。
(二)对于在收款人当日可收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后予以直接入账或解付。
(三)对于超出收款人当日可收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超额部分可作原路退回。
十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款处理流程:
(一)登录 “个人系统”查询付款人年度可汇出额度,付款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以供我行查询汇出额度,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在“个人系统”中的可汇出额度查询结果应留底备查。如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留底备查。
(二)对于在付款人年度可付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后根据付款人提交的汇款申请书予以直接汇出。
(三)境内居民个人跨境汇出款项超过年度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并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
1、自费出境留学学费或生活费: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2、境外就医: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医院收费证明;
3、境外培训: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4、交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国际组织交费通知;
5、境外咨询: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6、境外邮购:广告或订单等收费凭证;
7、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8、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内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9、遗产继承支出: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10、保险支出: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境外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11、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支出: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注册证明、协议或合同;
12、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支出:协议或合同、发票;
13、劳务报酬:雇佣合同、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
14、旅游、探亲: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费用证明;
15、其它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同意的汇出款项,须提交相关的真实交易背景材料。
(四)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汇出款超过年度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并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
1、境外汇入未使用的人民币作原路退回:人民币账户收支情况证明;
2、境内取得的自有房产出租收入:自有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产出租合同、完税证明。
3、境内取得其他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有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完税证明。
(五)当发生银行退款(即付款人通过我行汇出的人民币资金,由于对方账号或汇路等原因未入账,被境外收款银行直接退回境内)时,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为付款人恢复已扣减汇出额度。银行退款只能在原汇出款10天内办理,且只能办理一次,银行退款的关键要素(收款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必须与原汇出款一致,退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原汇出金额。对于银行退款业务及对应汇出款业务都不纳个人业务量的统计范围(差额部分除外)。
第五章 管理要求
十二、办理业务后,应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和RCPMIS数据报送工作,其中RCPMIS数据报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境内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须逐笔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但报送信息前无需向人行申请RCPMIS激活居民信息。
(二)对于境外非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无须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仅需报送境外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我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
十三、经办行受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应在相关资料原件上加注汇款金额,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要求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3年备查。
十四、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款不得用于投资国内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五、各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个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及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可疑和大额交易信息。
十六、各行应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定期对业务经办网点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防控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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