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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征信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8:06 新浪财经

  中国企业征信业的现状

  中国企业征信行业的现状可以用四句话描述:企业征信市场日趋成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征信机构的业务集中度越来越高,进入门槛越来越高;企业征信信息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信息透明度仍然不高;企业征信政策环境无实质变化,亟待各政府部门大力改善。

  关于企业征信市场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征信从无到有,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最近5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2000年的市场总需求大约是4万份企业信用报告、约为3,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的市场总需求达到约12万企业信用报告,约8,000万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尽管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模相差很大(美国约10亿美元、日本约5亿美元、德国约5亿美元),但考虑到中国的企业征信市场才发展了10年,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市场都有超过10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

  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主要用户依然为跨国公司,80%以上的需求来自于这些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国内贸易中对中国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决策。约15%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商以及向这些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涉及对国外交易对象的信贷管理。只有约5%来自于国内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程中对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系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决策和管理体系,完全靠自身的信贷分析人员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分析,基本上不从专业征信机构购买企业信用报告。而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是企业征信服务的最主要用户和市场。

  从地域来看,由于主要客户为跨国公司,中国企业征信市场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约占到全国市场的80%以上。

  关于企业征信机构

  截至2004年,中国号称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公司不下100家,但真正有实质业务的不超过20家,这20家中至少有10家主要是在替国外的征信机构“打工”而已,自己并没有几个稳定的直接用户。

  企业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相比有着共同的特征,规模越大优势越明显。因此,尽管过去5年新出现了大量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公司,但中国的企业征信市场主要为新华信、邓白氏和华夏三家所占据。这三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总计在80%左右。在这三家公司中,新华信处于最领先地位,在提供中国企业的信用报告方面具有很大的信息资源优势,华夏其次,而在中国市场销售国外企业的信用报告是邓白氏领先。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掌握着大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几个中央政府部门的动向。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着由所有商业银行参与的全国贷款登记系统。该系统记录着所有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信贷记录和客户资料。这些贷款记录和客户资料目前被各家商业银行所共享。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规划把这一系统商业化并由自己控制的关联机构来经营。一旦这一规划成为现实,将会产生一家很有影响力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

  其次,国家工商局几年来一直在为全国工商局的互联互通而努力,而且很有可能在2005年左右实现互联互通。一旦互联互通,国家工商局将拥有全国所有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的注册资料及其他年检资料。而如果这些不断更新的企业资料如果用于商业目的,国家工商局的相关政策和动向将对未来企业征信服务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另外,商务部系统近两年也通过其掌握的大量企业信用信息试图涉足企业征信市场。其下辖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协会还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公司: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而源自中国企业征信服务开山鼻祖的原外经贸部计算中心的中贸远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也有商务部的背景。商务部下属的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也试图进入这一领域。

  同时,掌握着企业征信部分信息源的其他官方机构,如人民法院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的动向都会影响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轨迹。

  关于企业征信信息环境

  尽管中国企业征信信息环境最近几年有了很大改善,但信用信息的透明程度依然很低。大量与企业信用状况和历史有关的信用信息,如企业基本财务信息、法院诉讼记录、房地产及其抵押记录、银行还贷记录等,仍然停留在各个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不能为征信机构所获取,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目前,企业征信机构从政府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上都无法可依,更多地都是依靠与具体部门和地区的政府机构或国家机关建立起来的信息渠道关系来获取一些必须获取的信息,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时甚至一家企业的注册信息都无从获取。

  阻碍信用信息透明进程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相应的法规或政策迟迟未能出台;二是部门利益。其中尤以部门利益的影响力为主。

  由于受历史的影响,很多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都设立了很多下属的事业单位,而这些事业单位往往下设有市场化经营的公司。随着信息的市场价值越来越大,这些事业单位和其下属的公司很多都在利用其上级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在牟取利益。甚至某些掌握着重要信用信息的机构都在考虑和着手设立自己所控制的商业化运营的公司。在此情况下,很难期望这些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会主动出台让社会受益的信息透明政策。

  关于企业征信政策环境

  涉及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问题;二、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化问题。目前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还没有时间表。

  应该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关于个人征信的法规,但没有关于企业征信的专门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在2002年草拟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试图把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放在一个法规中进行调整,但并不成功。该代拟稿中关于征信机构的设立门槛、经营范围、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信息收集的依据和管理、数据库标准和管理等,受到了广泛质疑和批评,至今也未能为大家所认同,尤其是涉及企业征信的内容。

  实际上,企业征信机构运营受到多部法律和法规的调整,如《民法通则》、《经济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国家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再通过一部专门的法规来规范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似无必要,且容易造成各个法律之间的冲突。

  而该代拟稿对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如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却一笔带过,未触及困扰中国信用环境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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