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债务人:B车队(个体户,老板名叫张xx)
债权人:A石油公司
案件标的:人民币54.8万
案件背景:B车队自2002年初至2003年2月期间在A公司属下某加油站以记账赊销的方式加油,累计结欠油款54.8万元未还。
两年多来,此笔欠款是A公司最大一笔应收款,与此相关人员也因此笔欠款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但A公司多次催讨欠款均未果。
为了彻底解决此笔应收账款,A公司委托新华信公司代为催收。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新华信的商帐顾问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了分析和调查,得到如下结论:
1、B车队无任何主体资格;
2、B车队曾承接当地一家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转包的某工业园填土工程,并有约160万的工程款待收。但C公司已经于2003年被吊销,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营业,其法人李XX无法联系上。
3、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为:A公司—>B车队—>C公司—>工业园,直接债务人为B车队,间接债务人为工业园。
4、A公司曾于2003年6月19日在其律师帮助下,与张XX、C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协议规定:C公司收到工业园支付的张XX工程款后,应把其中的54.8万元直接付给A公司;未收到工程款前C公司无付款责任,若C公司未能按约定付款给A公司,付款责任仍应由张XX承担。因此真正的欠款责任方是B车队。
催收过程
此案件催收流程:各方试探—>调整催收对象—>针对对象,推进催收—>另辟蹊径,成功结案
一.各方试探
新华信的商帐顾问对债务关系涉及各方进行了试探:
B车队老板张xx的态度:
1、暂无付款能力
2、只能按照三方付款协议内容履行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称:
1、工业园为政府工程,应由财政局付款;
2、不知道C公司,该工程系王XX的建工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承担
市财政局计划科科长赵XX介绍:
1、D公司是真正的承包方,C公司有代收款账号留在财政局
实际情况:
1、建设工程已完工,且C公司不是工程总包方
2、B车队一次性还款解决不可能;分期还款有可能
3、张xx有一定赖帐经验
二.调整催收对象
新华信的商帐顾问再次与真正的欠款责任方张XX接触,并得到如下信息:
1、他承包的是D公司的工程,但签合同的是C公司
2、C公司的真正老板是市财政局计划科科长,且其办公地点在科长赵XX的投资公司内
新华信公司核实了上述情况,经过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催收对象调整为:
1.张XX 2. 财政局 3.赵XX
三.针对对象,推进催收
新华信公司针对调整后的催收对象,进一步推进催收工作:
张XX方面:
1、态度顽劣、出尔反尔、不兑现承诺
赵XX方面:
1、称应由市财政局付款,表示自己也被财政局欠款
2、提交竣工报告、付款申请等材料的工作已完成
市财政局方面:
1、工程报价与实际结算有出入,所以结算结果未得到审批
2、即使所有审批手续完成,拨款何时能够到位尚且不可得知
推进结果
通过敦促赵XX补办手续,市财政局最终完成了所有的工程结算工作,并获得上级审批,此笔工程款被正式提上付款日程,只要有资金即可安排支付。
风云突变
但审批手续完成后不久,市财政局通知,工业园属于市二区管辖,按照地域划分的原则,已将此笔工程款的审批拨付权利转给二区财政局。
四.另辟蹊径,成功结案
新华信公司的商帐顾问结合实际情况从案件本质入手分析得出:
1、谁是有能力支付的人——最容易被忽略的人赵XX实际上是对整个事态发展最有控制力的
2、怎样让有支付能力的人愿意付款(为什么愿意付款)——要让赵XX愿意付款,只有让他能够立即得到实际的利益,于是新的方案应运而生——说服张XX与A公司一起做出适当折让,由赵XX提前付款。
结案与总结
最终,赵XX接受了将张XX的款与A公司的款折扣后由其一次性代为支付的方法, A公司的54万余元欠款最终拿到50万余元。
新华信公司的商帐顾问对此类复杂案件总结如下:
1、对于主体复杂型的案件,既要多方接触(便于掌握真实完整的信息),也要突出重点(确立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谈判对象);
2、对于复杂的案件,可能一开始找不到突破的方向,或者在案件操作过程中需要及时调整方向,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大胆尝试、谨慎操作。
(稿件来源:新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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