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优生”策

2014年03月10日 10:48  财经国家周刊 

  文/任东明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副主任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多重挑战,需要从法规制定、制度创新、政策设计和机制建立等多方面提供保障

  中东部地区出现持续大范围雾霾,时刻提醒着人们,在生态环境方面,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步伐是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推进雾霾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中国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无论是产业规模,还是装备制造能力都在迅速成长和壮大,在保障能源供给、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加就业等多方面已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限电问题。2013年,中国风电场由于“弃风限电”损失的电量高达163亿千瓦时以上,约占风电全部发电量的11%。随着光伏电站数量的快速增加,更加剧了限电形势,不仅严重影响了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并造成了大量绿色能源的浪费。

  二是仍然存在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的脱节,最终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难和外送难的尴尬局面。

  三是仍然存在国家补贴资金拖欠问题。由于附加征收水平不能得到及时调整,2013年的国家补贴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从2006年到2012年,全国风电项目及接网工程共需资金补贴570亿元,而实际发放的补贴只有380亿元。

  上述问题需要从能源发展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并系统地加以协调解决,推动中国能源转型目标的实现。

  虽然中国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以法律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范和标准,形成了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框架,但从政策实践来看,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存在制度缺位和功能错位,内容重叠和职能冲突等现象,需要从法规制定、制度创新、政策设计和机制建立等多层次整个政策框架加以完善。

  继续推进“能源法”的制定工作。要在“能源法”中突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重要性和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从能源基本法层面为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保证。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要在法律基础上强化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提出明确的规划目标和规划期,确定项目实施重点,提出明确的发展思路和保障措施等。

  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制度为基础,引入定价机制、成本分摊机制、绿色能源交易机制、项目选择机制、管理监督机制、激励科技创新机制、信息发布机制等,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责任完成情况跟踪、考核、公告和奖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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