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19日 1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一季度,全市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82件,涉案货值金额122.63万元,罚没金额371.57万元,移送公安8起。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涂县某冷饮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当涂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300瓶(201瓶“海之蓝”白酒,52瓶“天之蓝”白酒,35瓶“梦之蓝”白酒,12瓶“五粮液”白酒)予以扣押,经核算,违法经营额为53140元。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和线索,证明该批次酒为当事人向其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当涂县无其他销售渠道,销售物品第一时间被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其销售的“海之蓝”白酒,“天之蓝”白酒,“梦之蓝”白酒,“五粮液”白酒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高端白酒商品300瓶,并给予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在锡山区某超市抽样中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经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植物调和油”20箱共计240瓶,以上产品均已销售。通过采取召回措施,召回3箱,共计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8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利用虚假信息订立合同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督查时,发现当事人办公室办公桌上放有一叠《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安全协议》共计十七份,在该协议首页中写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经查,当事人在淘 宝定制了《中小学生托管合同》和《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安全协议》,在《中小学生托管合同》和《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安全协议》首页均印制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字样。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就《中小学生托管合同》和《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安全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进行指定。

当事人利用虚假信息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71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的过程中,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涉案广告“臀疗有助于促进生殖能力及调节月经作用,在臀疗的时候可以改善痛经、宫寒月经少,手脚冰冷,肠胃胀痛的多种问题,甚至对淋巴系统、循环系统、肌肉系统等都有好处……”的广告主。经查,当事人和马鞍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推送“某微信公众号头条”的形式在平台上发布关于当事人相关美容服务的推广,文案由当事人提供,广告费用4000元,服务金额为等价值消费代金券。

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收到举报,均反映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广告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飞秒手术患者感言】遇见更好的自己”的广告推文,该广告文案中存在以下内容“她是一名汽车销售经理摘镜后觉得自己很幸运”,并附有一女子术前、术后形象对比照片。广告文案中的女子系在当事人处做过屈光手术的患者,上述医疗广告推文由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编辑并发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2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78.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床上用品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棉胎案。

2022年1月1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6床棉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棉胎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验收台账等资料。截至检查时,当事人采购的6床棉胎尚未售出。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后要求当事人将上述棉胎下架暂停销售。经检验,上述棉胎使用的原料属被污染的纤维下脚,为不合格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棉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日依法没收6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棉胎并给予当事人罚款63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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