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
近日,福建厦门市某餐饮店因收款时“反向抹零”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00多元。据悉,一名消费者在该餐饮店就餐消费189.5元,支付记录却显示被扣款190元。
不足0.5元(不含)抹去零头不收,超过0.5元(含)则按1元收取,前者叫“正向抹零”,后者叫“反向抹零”,这种“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为很多商家所采用。“正向抹零”没问题,是商家自觉让利于消费者;但“反向抹零”大有问题,虽然只有几毛钱,但也是消费者不容侵犯的权益。
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就是商家必须明码标价、按价收费,不得额外加收费用。“反向抹零”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遭到执法部门重罚一点也不冤。
“反向抹零”涉及的单笔金额虽小,但在客流量很大的商场超市会形成“聚沙成塔”效果,部分商家将其作为隐秘的赚钱套路。其实,现在电子支付已经普及,消费者扫码付款并不需要找零,“四舍五入”收款方式已经没有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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