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声称深谙行业“潜规则” 四家农信社却被联合骗贷7000万
客户经理发现漏洞,却被领导的“盲目自信”忽略,违规支用贷款资金的“锅”到底该由谁来背?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洪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四家农信社为美莱雅公司提供了一笔7000万的借款,并规定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过,美莱雅公司提出支用600万替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客户经理吴某忠认为支用并不合规,但农信社领导却表示这是行业“潜规则”。最终,7000万贷款成了坏账,担保金的损失由谁担责再次让多方“对簿公堂”。
客户经理发现贷款支用漏洞
领导“盲目自信”致银行损失
文书显示,2010年3月,洪雅、仁寿、彭山、青神四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美莱雅公司共同签订了70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只能用于美莱雅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聚晶微粉抛光砖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美莱雅公司的担保公司之一为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约定,中商财富公司应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到洪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天后,美莱雅公司申请支用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替中商财富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用于支付中商财富公司担保费。
时任洪雅联社客户经理吴某忠发现,该笔贷款支用并不符合借款用途,便将该情况逐级向上汇报。得知相关情况后,时任洪雅联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李某和时任洪雅联社主任杜某友在明知该笔贷款资金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仍在贷款资金支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两位贷款审查责任人就此冒险到底为那般?
据营业部主任李某2供述,行业里一般有个“潜规则”,企业找担保公司为其贷款进行担保时,担保公司交到信用社的保证金一般由企业自己支付。美莱雅公司在申请以信贷资金支付中商财富保证金和担保费的时候,确实不合规。但李某解释称,美莱雅公司如果自行支付600万元保证金和担保费给中商财富担保公司,相当于美莱雅公司用流动资金支付,也占用了流动资金,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以信贷资金支付这笔保证金和担保费,其结果和美莱雅公司自行支付是一样的。
最终,客户经理吴某忠在领导的“指导”下,在贷款支用申请书上签了字,美莱雅公司用信贷资金直接支付600万元到中商财富担保公司的对公账户上。
客户经理对此无责?
法院二审驳回抗诉
据吴某忠供述,2010年,美莱雅公司向洪雅信用社提出了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发放后,并没有对采购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登记。原因是美莱雅公司负责人以设备款尚未付清,有些设备的质保金未退,对方公司不开发票为由,迟迟不将发票交给银行。迫于无奈,营业部主任李某2与李某便表示,这笔7000万的贷款主要是看担保公司的担保,浮动抵押只是个补充,没有影响贷款的正常发放。
然而好景不长,美莱雅公司的7000万贷款最终成为坏账。法院认定,客户经理吴某忠在贷后检查中未认真履职,未及时对美莱雅公司二期生产线机器设备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洪雅联社未能及时发现美莱雅公司二期生产线设备实际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从而导致项目资金贷款全部损失无法追回。
当四家联社起诉美莱雅公司试图扣收保证金时,却发现保证金已经被法院划扣。不过,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笔因“疏忽”放出的担保金,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吴某忠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借贷双方变更该600万元的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支用600万元中的500万元系美莱雅公司支付给中商财富担保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况且吴某忠无600万元资金的支付审批职责,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责任人员,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对此,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人在向信用社申请支用贷款资金时,其支付保证金和担保费的用途不符合约定用途,而吴某忠等人明知借款人支用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仍签字同意支用。贷款的发放和支用是一个联系紧密的过程,不能割裂开来认定,吴某忠等人同意支用60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支付客户保证金和担保费用的行为,经参考四川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认为属于贷款发放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忠等人的抗诉请求,决定维持原判,该案被告人吴某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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