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过桥贷款就被“放鸽子”?工行一支行隐瞒事实致贷款人损失超2400万

2020-08-14 21:12:22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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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欠款企业办完过桥贷款就被“放鸽子”?贷款人二度将工行一支行告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决书显示,工行德保县支行为收回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欠贷款,以虚假信息欺瞒陈某海为该公司办理过桥贷款,最终导致陈某海损失超过2400万。

  办完过桥贷款后被工行“放鸽子”

  贷款人损失超千万

  据裁决书显示,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冬云。

  2012年7月,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工行德保县支行(原工行德保县桂西铝支行)申请小企业网贷通业务融资贷款2400万元,后无力偿还,共欠该行贷款本息2432万元(本金2400万元、利息32万元)。

  原告陈某海表示,工行德保县支行为了收回欠款,其原法人代表黄某源及工行百色分行行长彭某中通过朋友联系,找到陈某海并希望他为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还贷过桥,同时保证其出资借贷款发放给该公司后,便再次向该公司放贷,以此款项偿还陈某海借款。期间,该行还向陈某海作了书面承诺。

  2014年8月14日,陈某海与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陈某海按照工行德保县支行的授予及提供的上述公司银行账号,直接将2432万元转入该账号。之后,工行德保县支行即将该笔款予以扣划,作为清偿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欠该行的贷款。事后,工行德保县支行没有再将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材料向上级呈报,与之向陈某海的承诺背道而驰。

  2016年3月18日,在得知借款无法收回后,陈某海一纸诉状将工行德保县支行告上法庭,但随后又申请撤诉,并保留追诉权利。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某海与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还款调解协议,但在协议约定还款到期满至今,该公司仍未偿还其借款。

  贷款人虚构事实?

  工行被欠款公司“打脸”:原告诉讼是事实

  因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始终没有偿还借款,陈某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借款合同》无效,并判令工行德保县支行连本带息赔偿其经济损失2700万元。

  “工行德保县支行明知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无力偿还2432万元贷款,同时不再具备贷款条件,为了回笼资金,该行向我隐瞒公司真实偿还能力,欺骗我为公司过桥借贷。”陈某海上诉时表示。

  工行德保县支行对此辩解称,银行并非此案适格主体,讼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于陈某海与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之间,银行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即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此外,陈某海的行为已构成重复起诉,理由是上次诉讼案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此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相同,即包括了此案第三人即借款人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及本案的被告工行德保县支行。

  此外,工行德保县支行还辩解称,陈某海为谋取高额回报,非法筹集资金转借给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款存在的重大风险是明知的,亦应自行承担该风险。除此以外,陈某海与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早有资金往来,陈某海于2014年8月7日就向该公司出借2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因此,陈某海诉称此案借款是通过工行德保县支行及工行百色分行的相关领导牵线搭桥,纯粹是虚构事实。

  然而,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却当庭承认,陈某海的诉讼是事实,公司是认可的,但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构成欺诈!

  法院勒令工行赔偿原告近2700万经济损失

  陈某海与工行德保县支行说辞各不相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给出最终判定。

  关于工行德保县支行是否适格本案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陈某海以其财产遭受损失与工行德保县支行存在关联性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工行德保县支行提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因陈某海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工行百色分行、工行德保县支行的起诉,现陈某海所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情形。

  针对工行德保县支行应否对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向陈某海借款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海信赖的系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而由于工行德保县支行的工作人员陈述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行为,致使陈某海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此外,工行德保县支行的工作人员明知审批贷款必须遵循逐级上报、严格审批原则,但却没有如实告知陈某海,而是陈述将贷款还清就可以办理转贷,导致陈某海替代隆林县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还旧贷即过桥借款。鉴于此,陈某海才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工行德保县支行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一、工行德保县支行在此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海经济损失2517792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赔偿损失数额与资金占用费之合不超过270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400元,由原告负担11030元,被告工行德保县支行负担152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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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文章关键词: 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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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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