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未承兑能否收回? 知名药企马应龙与交行、浦发“算旧账”
因财务人员变动导致票据未及时兑付,这家知名药企把银行给告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应龙公司)与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陷入一桩票据利益纠纷。
文书显示,2017年,马应龙公司因正常业务活动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出票人为某贸易公司,收款人为合肥首诚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0万元,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象山支行,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8日。经过连续背书转让,马应龙公司成为最后持票人。不过,由于马应龙公司财务人员调整,管理疏忽,该汇票到期未办理银行托收手续。
2020年1月,马应龙公司发现尚未提示付款的该汇票,随即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招商银行首义支行向交通银行象山支行办理托收,但交通银行象山支行以“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即票据权利丧失”为由拒绝付款。
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象山支行承认马应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交行象山支行同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马应龙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8日起2年内行使权利而使票据权利丧失,象山支行有权拒绝兑付。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马应龙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后二年内未办理银行托收手续,交通银行象山支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承兑,过错在于马应龙公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且交行象山支行在庭审中也确认涉案承兑汇票上的款项仍在象山支行处,故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6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宁波象山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马应龙公司60万元。此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马应龙公司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马应龙公司并不是第一次卷入票据纠纷。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份文书显示,浦发银行丽水分行因拒绝承兑马应龙公司持有的到期票据,被马应龙公司诉至法庭。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马应龙公司因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申请付款,丧失了相关的票据权利,但持票人马应龙公司仍依法享有要求出票人浦发银行丽水分行返还票据利益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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