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短缺帮忙骗贷 包商银行原信贷经理成了丈夫的“贤内助”

2020-08-06 20:41:42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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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做生意资金短缺,妻子竟利用职务便利“慷慨解囊”……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信贷客户经理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明知鹏某等三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调查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装修合同等资料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共15笔,本金合计553.4万元,上述贷款均由李某的丈夫刘某实际使用。目前,尚有4笔贷款存在逾期,逾期本金合计148.16万元。

  伪造多份贷款材料

  以担保为由欺骗借款人签字

  文书显示,该案被告人李某系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原信贷客户经理。从2012年5月开始,李某利用其从事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帮助其丈夫刘某在银行获取资金。但是,刘某的贷款条件并不合规,夫妻二人便萌生了利用他人顶名贷款的想法。

  2012年5月25日,李某通过伪造门某经营“祥香家常菜”的虚假调查表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审查,不久便向门某发放小微企业贷款50万元。

  据门某陈述,李某共找门某办理过7笔贷款,其中前5笔贷款门某知道自己是主借人,贷款发放后由李某、刘某二人使用,正常还款;后2笔李某称门某为担保人,但经其征信查询后,发现自己仍为借款人。

  此后,李某在明知鹏某、刘某1、门某三人不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调查表、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装修合同等贷款资料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共15笔,本金合计人民币553.4万元。

  另据受害人鹏某陈述,自己没有在包商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办理过任何贷款,刘某曾三次找到他让其帮忙在包商银行贷款时作担保人。后来,鹏某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征信报告显示鹏某本人在包商银行共有三笔贷款。鹏某表示李某等人还涉嫌伪造了贷款授权的委托书。此外,在办理贷款担保时,李某还表示担保人也要在借款人处签字,因为鹏某信任李某就在借款人处都签了字。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所贷的款项皆用于其丈夫刘某经营宾馆和冷饮店、代还信用卡等开销。据悉,目前15笔贷款中有11笔已正常还清或通过贷款重组的方式还清,尚有4笔贷款存在逾期,逾期本金合计148.16万元。

  恶意透支信用卡

  被催收后迅速“跑路”

  逾期的贷款还没还清,刘某又缺钱了,“急中生智”的他想起了妻子的信用卡。

  2018年6月,刘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李某名下的信用卡本金10万元,包商银行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6月3日对李某逾期的信用卡进行催收后,仍未还款。李某明知刘某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多次进行大额套现并存在恶意透支情况,在信用卡透支后搬离锡林浩特市,停止使用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

  与此同时,该案的受害人之一鹏某因发现其名下的不知情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包商银行也提供了李某骗取贷款时伪造的相关贷款资料,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与包商银行的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有一定的关系。包商银行的信贷流程分为四步,缺一不可:信贷员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核后,由审核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合同签订岗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才由贷款发放岗发放贷款。本案中李某仅在对贷款客户的审核过程中制作了虚假的材料,而其他三个步骤不是由李某一人完成的,如果包商银行贷款业务的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严密、制度严谨不会导致15笔贷款成功发放。

  经合议庭评议后,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包商银行贷款,并致其中148.16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偿还,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

  最终,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法院责令李某退赔违法所得148.16万元,返还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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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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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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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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