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普通人身险精算规定出炉 健康险、年金险等产品价格将下降3%~5%

2020-02-06 16:11:16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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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全国上下都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中,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提升险企开发和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同时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具体来看,本次《规定》调整了健康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参数,下调了年金险等产品的附加费用率,预计将引导上述产品价格下降3%~5%。同时,补充了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的相关精算规定,填补制度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印发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寿险公司推出的人身险产品,但不适用于财险公司推出的人身险产品。《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存量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规定》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风险保障类产品、年金保险价格将下降3%~5%

  在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方面,《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当调低风险保障类产品现金价值,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根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因此下降3%~5%左右,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预计会得到提升。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风险保障类产品消费者的退保频率相对较低,适当下调产品现金价值并不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较大影响。同时,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也普遍处于低水平,调低此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将有效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下调产生的空间,也能够促使保险公司有更多余地下调产品价格、给予销售人员更多费用支持,从而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

  而对于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规定》则要求提升其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新规实施后,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预计将提升5%~10%。此举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

  除此以外,《规定》还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附加费用率主要是指保险公司的一些经营费用,下调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将促使该类产品价格下调、更具有竞争力。根据测算,《规定》实施后,年金保险等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规定》监管层面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

  填补监管空白 新增保证续保健康险产品责任准备金提取规定

  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1999年下发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而原有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对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风险保障类产品需求不断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监管规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次印发的《规定》,整合了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

  《规定》整合了对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使得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政策更加清晰。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各类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

  此外,以往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此次《规定》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有助于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防范风险隐患。

  同时,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也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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