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曾被诈骗7800万 客户部总经理受贿256万为"空壳公司"放贷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颜某学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把10年前一起8335万元的连环诈骗案呈现在眼前。
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颜某学用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客户部总经理王某珏(另案处理)行贿256.1万元,向上述部门科员谢某刚(另案处理)变相行贿16.6431万元,最终从该获批贷款共计7800万元。
另据检方指控,颜某学为偿还贷款,还涉嫌利用空壳公司虚构事实实施多宗合同诈骗、一宗银行骗贷共计逾8335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颜某学、杨某迪、廖某明不服,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12月20日再作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裁定生效后,与颜某学关系密切的张某颜以对颜某学身负多方债务、拆东墙补西墙用至诈骗的情况并不知情,自己取得诈骗财物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为由又向法院提出申诉。
2019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张某颜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维持前述两次原判。
客户部总经理受贿256万给空壳公司放贷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曾被诈骗7800万
裁判文书网显示,颜某学,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文化程度初中,系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锦田公司)副总裁,广州市维那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维那士公司)、广州银建联企业有限公司(下称:银建联公司)、广州利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利格公司)、广州铭盛仓储有限公司(下称:铭盛公司)实际控制人。
颜某学曾因犯诈骗、盗窃枪支、逃脱罪于1986年6月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后因本案于2011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0日被法院裁定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现在阳江监狱服刑。
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颜某学用其控制的利格公司、银建联公司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贷款。为了贷款顺利批准,其先后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客户部总经理王某珏(另案处理)行贿256.1万元;以帮助支付购车款的形式向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客户部科员谢某刚(另案处理)行贿16.6431万元。
值得关注是,一以ABS工程塑料作为抵押的项目贷款,哪里不合规,怎么突然被举报了呢?
据证人林某峰陈述,“我和颜某学有资金往来,颜一直拖延欠款,2010年12月颜的手机更是处于关机的状态。后来经了解发现银建联公司及维那士公司原来是颜的关联公司,但两间公司只是两间空壳公司。而且之前颜抵押的塑料库存已被其他公司运走,发现被骗了。”
一言以蔽之,王某珏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贷款审查员谢某刚,帮助颜某学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向该行的多间支行申请获取银行贷款,共计7800万元。另据王某珏证言,上述公司向银行的贷款已还清。
此外,新浪财经注意到,2010年6月,颜某学还以其控制的维那士公司从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取得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年7月,颜某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时,提供不实的增值税发票资料,骗取该银行贷款人民币3754439.68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24.0456万元。
涉案嫌疑人被指“四宗罪”
两年循环实施诈骗8335万
新浪财经注意到,颜某学还分别存在合同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另据检方指控,2009年10月,颜某学以帮广州思汗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贷款为由,在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后,以帮将承兑汇票贴现,骗得承兑汇票,贴现后,颜某学拒不归还余款,骗得835万元。
2010年5月,颜某学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广州百柏贸易有限公司1150万元。
2010年8月,颜某学虚构其控制的公司有PVC、PE塑料存货,与广州市利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骗得350万元。
2010年9月,颜某学以上述虚构塑料存货的方式骗得受害人林某峰借款2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0月,颜某学虚构其所控的维纳士公司有5864余万元应收款债权出售,虚构另一所控公司有5000吨秘鲁鱼粉存货物,以货物担保认购债权的方式,骗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预付款30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02万元。
据统计,颜某学以合同诈骗的方式共诈骗金额8335万元。
另外,2010年8月,颜某学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牡丹贷记卡、牡丹美食卡后,分别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共透支本金共人民币19839.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颜某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另杨某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廖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颜某学、杨某迪、廖某明不服,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12月20日再作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生效后,与颜某学关系密切的张某颜以对颜某学身负多方债务、拆东墙补西墙用至诈骗的情况并不知情,自己取得诈骗财物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为由又向法院提出申诉。
2019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张某颜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维持前述两次原判。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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