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从法律角度看“郎顾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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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0:35 法制日报 |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八月初,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一次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中,指责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8月中旬,顾雏军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涉嫌诽谤罪起诉郎咸平。这一事件被传媒称为“郎顾之争”。
从法律角度而言,“郎顾之争”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关注点。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这一问题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是不是体现全民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全民资产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与流动应该体现全民利益的最大化。第二,这种改革是不是在一定的法制轨道和法治框架下来运行的? 对于第一个层次问题,我们必须从中国二十多年改革的整体视角来分析。不能否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整体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部分,因此,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评价也不能割裂我们这二十多年改革的整体性。如果承认中国改革成功的话,这种成功中必然包括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如果不否认中国改革的成就的话,就不能否认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成就。从这个角度上,中国二十年改革的成就已经证明了以国企和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体现了这种全民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正是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实质性合法基础。 对于第二个层次问题,我们要承认,中国的法制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在目前的转型期,很大程度上,一些稳定性、权威性很强的政策成为法律的代名词,我们可以把他们称之为“实践法”或者“政策法”。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条件先天不足的国家里,不能否认通过一定权威性程序制定出来的“政策法”或“实践法”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虽然它们离完善的理想法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正是这些“实践法”或者“政策法”构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法律框架。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政策法”和“实践法”的现实的话,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至于它所取得的成绩,是在这样一个“政策法”的框架下面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流失是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制、国有企业的改革相伴而生的,有时候表现得还很严重。然而,正如不能因为存在交通事故而禁止汽车上路一样,也不能因为出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就对整个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全盘否定。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两种事实的权衡的基础上,是改革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大,还是不改革带来的损失大。实际上,长期的计划管制经济体制和中国二十六年的改革实践已经回答了这一问题。中国的国企及产权改革是在中国众多国有企业出现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财富浪费和真正的资产流失现象之后,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而且是惟一的选择。而国有企业正是经过股份制改造、战略性调整和重组等改革找到了出路的。改革实践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不能轻言放弃。 关于在法律上防止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认为在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事实上这种判断是不准确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一个刚刚被发现的新问题,这一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启动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一直是国企改革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实务界、政府监管层做了很多工作,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框架。这套制度框架由三个层次的规则构成:第一层次是宪法中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规定;第二个层次是部门法中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公司法,法律中存在大量保护国有资产的操作条文。第三个层次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办法,从最早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法律、政策以及产权交易的规则框架,这套规则框架中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有很好的预防和遏制措施。目前来看,大量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表明这套法律框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和执行。 当前,应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的法律框架。这种完善要从两个方面推进。一个方面是加快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把“政策法”、“实践法”上升为“法治之法”。国有资产法应该是一个宪法性的文件。它应该真正体现全民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应该重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程序及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在国资转让、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司法程序和可诉性的手段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法院要加强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诉讼机制的建立可以提供一种经常的监控机制,对于具体的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纠纷有一个中立的、独立的、客观的司法裁定。 关于法律应该更多地强调公平还是效率的问题 这是“郎顾之争”涉及到的第三个法律问题,是一个法理问题。在“郎顾之争”的辩论中,有一种意见直指法律界,认为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没有履行起应有的维护公平的使命。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在市场经济中,法律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要提供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兼顾公平和效率。就产权改革的法律而言,首先,要保证规则制定过程是公平的,规则的制定要经过参与游戏的利益群体的充分博弈,特别是充分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这种公平的博弈过程能够从程序上保证规则内容的公平性。其次,规则的内容应该是讲究效率的,是有利于推动产权的转让流动并在流动过程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的。当然,对效率目标的追求可能在短期内影响某个利益群体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效率目标的实现能够使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公平。最后,这种公正而有效率规则的作用发挥依赖于规则的实施,就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而言,这种规则的实施不仅要有确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机构,而且要建立起到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富有弹性的诉讼制度,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要“有诉必理”。 目前,“郎顾之争”已因当事人的诉讼和社会的争议而被逐渐虚化,而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在不久的将来,“郎顾之争”的实质焦点———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的操作争议将不再停留在理念和道义层面,而是通过一套公开、独立、公正和严格的司法程序,让这种争议成为一个法律判断,从而消灭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罪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