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刘震国:私募基金完全合法 但尚需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 18:23 新浪财经

  

刘震国:私募基金完全合法但尚需规范

德恒律师事务所刘震国 新浪财经图片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财经新闻图片

    3月24号,由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21世纪经济报道、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的“2007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在深圳举行。以下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刘震国演讲:

  主持人:谢谢田劲先生的发言。田劲先生作为第三方对私募基金做了建议,其实我们媒体也应该是第三方,对中国刚处于起步阶段的私募基金有一个监督评价的作用。私募基金推动信托形式实现阳光化,这可以理解为一次自下而上的尝试。现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法律方面有什么障碍,我们听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给我们的建议。

  刘震国:谢谢主持人,大家下午好,刚才有记者说今天温度很高,我想温度最高的应该就是我们这个会场了。我直接说我的观点,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刚才有嘉宾提到合法性的问题,我认为我们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

  第二,从长远来看,私募基金尚待规范。

  第三,监管要坚持一个原则,不能一刀切。这也是我们从实务当中体会的原则。

  第一个观点的理由是:第一,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我们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私募基金呼唤阳光化,但并不代表它违法。第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关于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当中,我们并不是无法可依,其实我们有法可依。比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证券法、信托法。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尽管有做更多的实施细则的需要,但是并无必要颁布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

  第二个观点是私募基金虽然合法,但尚需要规范。如何规范?我从实务角度、制度建立角度提供我的意见。第一,立法监管层面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规则,法律法规除了限制作用,更大作用在于规范、保障、引导。所以我们认为无须单独制定私募基金法的同时,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规范制度约束引导证券私募基金的发展。现在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明确特点对象的概念。特定对象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投资者。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认识,私募基金募集的是具有资金实力,具有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的基金。从目前有关部门监管规则来看,似乎这一点并没有体现出来,比如有关的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了某些产品下限是人民币5万元,而根据05年不完全的报道,我们证券市场投资者持有单户基金份额已经超过5万多元,货币型基金超过17万,可见5万是一个非常低的要求。当然我们也看到证券相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做改善。比如刚刚通过的

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合格的投资者个人、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个人每年收入超过20万,如果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收入超过30万。从目前国民收入来看,这似乎更能体现特定的对象。第三,明确私募基金表现形式或者基本特征。我们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大家都在说私募基金,说到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时候,大家观点一致,但是什么是私募基金,这个非常有争议。民间委托
理财
,刚才有嘉宾说它并不是私募基金。民间委托理财是不是私募基金,现在有人认为他是私募基金,如果他是私募基金的话,那么什么标准的民间委托理财是合适的。比如我们几个朋友私下聚会,我们听说张三投资非常好,我们拿出钱给你投资,而且我们转移财产占有,我们把钱给你集合投资。这个算不算?如果算的话,我们将来有一个登记备案制度,这个要不要备案登记?如果要的话,将来任何一个人退出,要不要办一个变更,这个问题很大,实在无法操作。如果这个发生在一个顶级俱乐部里,这几个投资者都愿意拿出10、20亿,也许是人民币、也许是美金,这个时候算不算私募基金?如果算的话,那么为什么前面的算?如果将来政府部门制定私募政策的时候给出优惠。

  鉴于私募基金过去几年取得了很大发展,无论作为律师还是私募基金一员,我们都希望监管部门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能够坚持一个原则,不要一刀切。不要一刀切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不要把私募基金当成公募基金一样管理。第二,在私募基金我们也不要设定唯一一个标准,而根据不同的基金制定合适有效的规则。第二,在制度规则尚未明确之前,或者有了具体游戏规则之后,我们更为重要的是实务操作。无论处于监管层担忧,还是投资者、管理者谨慎考虑,都需要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介入。任何一群人设立私募基金的时候一定会考虑,我们这个私募基金到底以什么形式设立,刚才大家讨论很多了,是公司还是合伙,还是私下委托,其实这个选择的背后隐藏了很多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下面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包括投资者资金退出的问题。退出最简单的是契约,如果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现在都做了明确,公司法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行使优先权。第二,我们在一系列法律文件里做一个明确,哪些属于LP权益。

  最后一个想跟大家讨论的问题,税收成本问题。许多人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尤其今年初大家开始填12万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投资证券以现行

股票为例,这个方面公司和个人刚好是相反的规定,公司投资股票分红是不需要重复纳税的,而个人需要缴纳20%,虽然我们现在是减半征收。相反转让收益的时候,企业是需要缴纳税收,而我们现在个人是不需要交。根据现有税务政策,特别是根据新的合伙企业颁布后,似乎多了一个更好的选择,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文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缴纳。个人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交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好的法律和政策包括经济良好发展是私募基金走好的背景,一家私募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律师、基金经理等一帮专业人士的努力,我们希望私募基金的收获之秋尽快到来,谢谢大家!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