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北京数家媒体及本报刊登有关物业管理收费政策将调整的消息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有关事项和进展情况。为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现全文刊登如下:
本说明是对这次物业管理费政策调整的解释,希望各界人士能够正确理解物业管理费政策的调整。
有望在今年4月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对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结构性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而现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中仍列有大中修费,容易造成重复收费现象。因此,新的收费办法作了相应调整,将大中修费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的居民不必按月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中修费。
二、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环境管理等服务项目属于公共性服务,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业主应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而为业主个别需求提供的服务为特约性服务。新的收费办法将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明确为特约性服务,业主既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针对物业管理中容易发生的质价不符现象,新的收费办法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保证居民交纳一定水平的物业管理费用就能享受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