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产出租 税收标准下调将按类征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06日 13:16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王钧 实习生郭经延 梁尚继 全通讯员陈梅英)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市政府已同意市地税局的请示,对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方式按类别区间进行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标准下调。这一调整有望刺激二手房屋的租赁,特别是刺激市民置业投资、以租养房的欲望,对进一步促进二手房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标准的调整,分别按高层、一般住宅和其他房屋分类,并按房屋坐落地在“中心市区”、“一般市区”、“近郊区”、“中郊区”、“远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并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而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月租金收入原来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按综合征收率18%计算;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
根据新的税收标准,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转租的纳税人取得的转租金收入,按上述计算的综合征收税额的3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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