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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商家欺诈 消费者请你勇敢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05日 13:14 解放日报

  说好是“买一送一”,结果却变成了“买大送小”;承诺“VIP贵宾卡享受折扣优惠”,结果常常会被终止优惠;“商品出门,概不退换”之类的告示醒目地贴在店堂里……你知道吗,上述情况自今年1月1日起已违反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你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意识到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吗?今后若遇类似情况你会怎样为自己维权?

  商家赔了我一只蛋糕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费者应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国的消费者太老实,被商家欺诈了,大多数情况下忍气吞声,但我不会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有格式条款规定,我早就以此为武器,在购物消费时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去年年底,我和同学拿着某蛋糕店的7折券去买蛋糕,却被告知持券者应提前24小时预订。然而券上没有这项内容,营业员说:“解释权是我们的。”我对此不平等条款表示抗议,营业员要我们去楼上和总公司说明情况。正好见到公司经理,他听到我很懂合同法,就同意我买蛋糕。

  回到店堂,店堂经理却仍咬住“预订”两字,他说,只有看到总经理的纸条他才认帐。我对他说:“你们这样做,构成了欺诈,你要赔一只蛋糕的。”这位店堂经理只会强词夺理,一点不懂法。他仍然固执己见,我只得再次上楼与公司经理交涉。他再蛮横也敌不过神圣的法律,最后公司经理陪我下楼,我以7折价买了个蛋糕,还赔偿到了一只同等尺寸的蛋糕。(贾琳)

  不会太费时间吧

  我最怕跟伶牙俐齿的营业员们搞七搞八的。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有什么能耐?他们说贵宾卡不能享受其它优惠,那就不享受;他们说“商品出门,概不退换”,我就认真试穿仔细挑选;他们把“买一送一”变成“买大送小”,那我也开开心心,都是免费的送什么无所谓。

  昨天我打过那个投诉电话,想问问我投诉之后到底会怎样得到“维权”,想问问是否有个权威的机构给我们撑腰,可是那位接线小姐态度冷淡“要咨询,到肇家浜路301号”。我有空啊,还要跑那么远!再说,大家平时都挺忙,要逛街买东西都在晚上,可投诉电话晚上没人接,万一被商家欺诈,岂不是连个诉苦的地方都没有?

  还是应该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猛抓几件大事情,给我们广大消费者吃几颗定心丸。(黄蔚)

  电话投诉能奏效吗

  让我最讨厌的经历发生在不久前长宁区某商厦内。当时,店堂内外到处都用醒目字样标注“买两百送四十”,营业员也不厌其烦地交待:“跟现钱一样,都能用的”,于是我拿到了一张40元的券。本想去楼下超市换点吃的,可一去才发现稍微贵重一些的商品都用黄牌注明不可用抵价券,剩下的一点可吃的东西还比外面标价高。也罢,就当是送的好了,我这样安慰自己。可到结帐时,总共38.8元,可就1元钱他们也不肯找,态度冷冰冰地说:“那你再拿点什么付点钱好了”,我心里一气抬脚就走。

  现在想想,这大概也算是一种商家欺诈吧。可是真要我打投诉电话,感觉不值得。这种事情很多,有多少人真去打电话投诉,再说那12315就是消费者投诉中心的电话,他们真会为了我这几元钱的小事情去制裁那些商家?说不准,投诉电话只能当泄愤电话使了。张莹承诺的含金量有多少

  现在各商家推销手段五花八门铺天盖地,眼花缭乱之下难免心动,但这些所谓承诺的含金量到底有多大?是平地刮起的一阵风还是头上永远的一片天?消费者心中没底,甚至还会或多或少为此受气劳神。为什么这么累,因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消费者花了钱还买了根牵鼻绳,即使有过那么多的承诺,最终还是以商家的意志为转移,但如果绳子的那头有法律的牵引,我想商家在作决定时应该会深思熟虑的,而作出的承诺也应该是可信的。

  我手上就有一张某产品的VIP卡,上面清晰地写着“本公司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而无须事先通知”,而且在我一年里陆续购买该产品时,商家所承诺的年底将有赠品的承诺至今未兑现。要在以前肯定又是“哑巴吃黄莲”,但现在既然有这么一个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一定会找上门去的。(辛静)

  很难维权

  购物消费时,商家欺诈你总是没商量的,VIP贵宾卡终止优惠等情况我都碰上过,以后遇上这些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以投诉了,然而打个投诉电话就能维护自己权益了吗去年,我们单位发了近千元“××水果卡”,开始几次,还能按承诺送水果,半年之后,声称“货未到,下月再送”。就这样,一拖再拖,直到有一天发觉消费卡上的电话都已注销,才知上当。以后又从报上看到,该水果行老板已失踪。像这样的倒霉事我也碰上了,然而你又有什么办法呢投诉后有关部门不会兴师动众抓回老板,我也不可能请私人侦探向那老板讨回公道。

  所以,我认为一旦被侵权,想找他们算帐,很难,除非你有王海打假的韧劲。最好的办法还是把《条例》熟记,上街购物或享受服务时,发现被侵权,立即背出《条例》,与他们据理力争,但要是“秀才碰上兵”也是有理说不清的。焦明上了“模糊价”的当

  有一次,和几位朋友去唱歌,在大厅里看到“不设最低消费和打七折”的宣传画,当时没问就直接进去唱歌了。出来时按“打七折”的标准付钱时,却被告知不是每天都可享受这一优惠的,“打七折”也只能在某个时段里。

  对“模糊价格”,我已不止一次上当了。上个礼拜在地铁口买珍珠奶茶时也被“斩”了一回,“珍珠奶茶4元一杯(口味:木瓜、绿豆沙……)”,我想这意思很明确,木瓜珍珠奶茶4元一杯,谁知服务员说:“珍珠奶茶4元,加上木瓜味则6元。”

  虽然那两次最后都按服务员说的“规定”付了钱,但作为消费者碰到这样的情况,真的很不爽,有种被欺骗的感觉。但当时大家还没意识到这种行为已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因为生活中商家的这种手段太多了,消费者已对之产生疲惫心理。所以很多情况下大家可能碍于面子不了了之,也可能因为只差几元钱就算了。不满情绪只表现为“嘀咕”或者理论几句罢了。

  不过现在出台了监督条例,再碰到这种情况,我一定会打投诉电话,不知能否拒付?(陆晓琼)

  独一无二的葱油饼

  不久前,我们全家到某豆浆店用早餐,单子全打好了,吃到一半,服务员说,葱油饼没有了。我说,单子上既然打上去了,我就一定要,服务员没法说服我,就请来了门店经理。

  门店经理和我打招呼,让我将就一下,说不可能为我一个人特地加工一只葱油饼吧。我说,既然没有葱油饼,就应在我购买前告诉我。现在收银条上打出了,我们间就有了合同关系,你若单方毁约,就是你们不对了。后来,那豆浆店为我做了只独一无二的葱油饼。我觉得这只葱油饼的最大的意义在于给商家敲了警钟,让他们知道,店规、行规也得服从法规。(蔡群)

  礼券不该“缩水”

  前阵子我到某大商场购物时,正逢“满几百送多少礼券”的促销活动。当我购满几百元,拿着礼券想再买一副手套时,才知道礼券只能在商场超市购买东西,可“告示”上并未明确说明礼券只能在某一范围内使用呀。无奈之下,只好去了超市。可进了超市又被告知,凭礼券买东西,不能享受正打8折的优惠。这样,本来在一般超市卖4元多的牛奶变成了5元多,一瓶洗发水贵了四五元。

  所以,我觉得商家的这种行为也是在欺诈顾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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