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得悲壮败得光荣 消费者“告状”咋这么难?

2000年12月03日 11:37  中国经济时报 

  11月28日,“维权十佳评选活动”进展通报暨“公益维权”专题座谈会,在国家工商局召开。五位维权者坎坷的经历,以及专家的论述、有关领导的直言,以及他们对法律、道德问题的探讨,都使会议内容远远超出它的命题。

  有人对杨竖昆说:你周围的那些人都有精神病。此次他请来的这些人维权之路如此历经曲折,以致于杨洪逵感慨:“胜得悲壮,败得光荣。”

  王英:河南舞钢市中学教师。

  1997年王英丈夫因饮酒过量引发了严重食源胜疾患一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王英提出:“香烟能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就标有‘吸烟有害健康’,这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可为啥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呢?”

  王英起诉依据的是“消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对其有害健康的方面必须明确警示;败诉的原因是“酒类包装标准”中没有这一规定。而法律中有这么一个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王英进行诉讼时还遇到了以下障碍:(1)不能起诉全国的酒厂和这个行业,虽然它们存在同样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民诉法未赋予公民公益诉讼的权利。(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没有制定这样一个公式,及精神损失如何计算,于是出现了这样的事例:一个消费者在雪糕中吃出布条后提出“高额”索赔,被认为是敲诈。

  高河垣:原山西省垣曲地区新城中学教师。

  1998年3月高河垣在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走向法庭》一书,竟缺32页,他在去书店退书的过程中,花了一元钱的往返交通费,提出由商家支付。商家同意退书却不肯接受高河垣要求退赔一元钱交通费的请求。高河垣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司法实践中首例因一元钱交通费而引起的诉讼由此而生。9月7日,高河垣的官司在京胜诉。但高河垣自己为此的投入却远远大于所得。

  高河垣说,在类似问题上,很多商家泰然地侵犯着消费者的权利,这一错误又存在了很长时间;说明法律存在着盲区或半盲区。

  丘建东:福建龙岩市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监局副局长)。

  1996年1月4日,因福建龙岩公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规定,多收丘建东0.60元,于是丘建东援引“消法”第49条要求加倍赔偿,案值1.20元,并要求摘下老的、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资费表,还要求赔礼道歉。因种种原因撤诉了。当时邱建东受到多种干扰,比如单位领导就找他谈话说:你是我们单位的职工,你与人家打官司,对方单位的领导来找我们了。

  贾广恩:就职于河南省新乡市国家安全局。

  新乡有线电视台在转播电视节目当中,无休无止插播大量广告,影响了消费者观看电视节目,为此贾广恩1997年告上法庭,但败诉。当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

  贾广恩声明告状实乃被逼无奈之举。他为收看当地有线电视台,交了初装费和月租费,认为不应在观看时被大量插播的广告打扰,但先后给有线电视台写的两封信、打的多次电话,均被置之不理。于是在第三封信中气愤地表示:你们不顾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我将拒交收视费。这次该台反应迅速,来人将其电视掐断,使其这一年、包括春节都没看成电视。

  后虽经原广电部干预,贾广恩又看上了电视;但该有线电视台采取报复手段,并威胁贾广恩如不照办,还要掐他的电视。

  贾广恩说:“无奈到法院,到法院更无奈。”因为法院判决:一、双方构不成法律关系。二、被告违反行业规定已受行政处罚,与原告就没关系了。诉讼请求被驳回。

  刘晖:安徽省黄山区黄山书画院院长,国家一级画家,因善画黄山迎客松被誉为“松王”。

  刘晖说,黄山作为举世闻名的风景旅游胜地,有其特定的地理方位和区域范围,但邻近的徽州地区发现黄山市这块牌子有利可图,不顾法规和基本地理历史文化常识,于1987年将区域范围很大的徽州地区均命名黄山市,撤消了1983年新生的黄山市,把黄山市的牌子挂在远离黄山南门79公里,北门135公里的原徽州的中心屯溪。于是屯溪火车站、飞机场、宾馆、饭店等单位都以“黄山”命名,很多游客均误认为屯溪就是“黄山”,被蒙得团团转,徒耗许多金钱、时间和精力。

  刘晖奔走呼唤、秉笔直书,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新闻界反映徽州改名黄山市带来的严重后果,指出发展旅游应该把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黄山市名必须标准化、规范化。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但被本地政府斥为是歪门邪说,是扰乱人心、干扰稳定、破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表示,参加这个会议特别受感动,没想到消费者维权这么艰难:“胜得悲壮,败得光荣”。也反映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很明显的一个就是:公民诉讼难。因为在以上案例中,公民作为个人是非常弱小的,而对手则是强大得多。

  杨洪逵分析诉讼之所以这么难的原因,从表面上看:一、现行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如北京东城、西城两区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不同;二、现行法律、法规不配套,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法院执法上会遇到难题。从深层次上看,是由于法律文化造成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只能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而在判例法国家,法官有创造法律的功能,面对诉讼,不需要等待立法去解决,也不会出现“东城、西城”那样的两个判决结果。

  杨洪逵说,事实上,法律不是专家研究、理论家杜撰出来的,它的进步是人们群众推动的。而且,这么多维权人士的涌现,也说明了我国法律的进步,这种状况在“消法”实施前是不可想象的。

  杨竖昆认为南非的一家消费者组织对自己的定位很准:法律的催生婆。消费者的诉讼无论输赢,都将对法制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公益维权也好、利益维权也罢,他们的行动只要效果上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是否还需要考察他们的动机。

  此次座谈会以“公益维权”为题,表明意在将这些维权者与公然宣称“为挣钱”的王海之类利益维权者加以区别。

  围绕该不该状告酒厂,王英有过犹豫、周围亲友也存在不解:人已死还费劲打官司是否值得;为何不采取其他相对容易的方式,比如向有关单位或媒体反映。最终王英认为,她打官司是为了广大活着的消费者,通过法院判决达到的效果最好。

  有人说刘晖是中国第一大傻瓜,放着国家一级画家、“松王”不做,却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与己无关的“告状”上?但刘晖感到欣慰的是,他反映以后,与井冈山、华山、泰山等名山相邻的地区也想“借名生财”,却未获批准。

  有人劝贾广恩:你打着狼,大家吃肉;打不着,自己受伤。但贾广恩认为不能都那么冷漠,而且自己不出头,也会有别人出来。

  从经济角度考虑,高河垣、邱建东打的“一元钱”官司更是得不偿失。

  高河垣说,如果他自己丢了10元钱都不会花1小时去找。同时,他认为王海自有存在的道理,只有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才能有保证持续维权的物质基础。

  丘建东认为要采取和风细雨的方式促进消费者的维权事业。鉴于成本较高,他选择每年打一个官司的方式,至今五年共打了6个官司。

  民法专家何山说,在“打假”中,确实出现了两类人物: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王海和以公益为目的郭振清。何山认为这两类人物都是社会需要的,他都表示高度赞赏和喜欢。因为这涉及民法的重要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这两种行为的效果均能推动“打假”及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像按劳取酬与义务劳动并无矛盾一样。

  杨洪逵同意何山的观点。他说,王海之所以受到那么多非议,是当初的一个字用坏了。其实王海不是“知假买假”,而是“疑假买假”。王海根据自己的消费知识,怀疑商家出售的是假货,要通过有关鉴定及法律认定,风险是很大的。在这方面,王海没有可指责之处。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王海明表示赞同两位法学家的观点,而且更倡导王海式的维权。因为“三个和尚没水吃”暴露了人的本性,而为己利他的社会效果永远大于无私奉献。王海为私利打假更有持久性,对社会的效益也会更大;而为公益维权缺少个人利益的强大动力,难以持久。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辨别买了假货的王海是否为消费者的做法是荒诞的;“消法”应将双方改称买方、卖方,只要买了假货就可索赔。而且,他不赞成将崇高的目的加以强调,因为法律是不管思想的。

  周孝正认为今天到会的几位维权者的主要意义分别在于:王英:化悲痛为力量,贾广恩:揭露了先进传播手段中的丑恶现象,高河垣:维护自己的尊严,邱建东:挑战垄断,刘晖:制止政府欺诈及保护传统的徽商文明。

  杨竖昆表示,几位专家的意见为中消协今年评选“十佳”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是否不以境界高低、而以社会效果为标准。

  国家工商局消保司副司长刘小平则认为,更应该倡导公益维权。因为其效果更好、境界更高,维权者不单考虑经济利益,还涉及了法律制度等方面;他们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而且通过牺牲个人利益唤起了社会觉悟。(记者朱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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