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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2月21日 09:19 新闻晨报
本报讯 盛某工伤后得到了单位9万元的医疗费及其它补偿,却又以公司曾为其保过险把单位告到法院,要求单位返还其因工伤所得的保险公司索赔金1.4万元,但无休止的索赔终因无理而遭败诉。 1997年7月,盛某与上海新铧钢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同年8月3日,盛某在为公司押车运货时,一场车祸使盛某的右手臂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盛某住院期间,公司多次派人慰问、送款,共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之后又经闵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方又一次支付给盛某补助及其它费用4万元,双方约定对此次工伤事故已无其它争议。 接到诉状后,公司对盛某再次提出的索赔要求表示不可理解,因为公司方从保险公司所得的赔偿金早已用于盛某,为其支付的费用已远远高于1.4万元。 闵行法院认为,该公司为员工投保的目的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即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公司通过商业保险赔偿的方式来减轻其为员工承担劳动保险责任的负担。因此,盛某被通知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并将款项用于盛某,符合情理;在劳动仲裁调解中盛某也未就赔偿费用提出争议;后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盛某也放弃了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为此,法院以盛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将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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