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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特殊行业只是有限适用反垄断法(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 16:01  《中国财富》

  精彩观点 有人对《反垄断法》表示失望,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不尽如人意。从技术上说这部法律是有不少缺陷,但是如果要追求完美的《反垄断法》,我想再过十年、十五年恐怕也出台不了。

  《中国财富》:电信、电力、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一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但是《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行业具有垄断豁免权?

  黄 勇:这些特殊行业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实施监管的行业,比如银行、电力、电信等,另一类是依法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比如石油、烟草等。尽管有第七条的规定,但我认为决不意味着这些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垄断行为上有豁免权。在审议《反垄断法》过程中,曾经讨论过某些行业不适用本法,但最终没有豁免,只有农业中与国际接轨的部分有些个别豁免。这既照顾了中国特殊的发展阶段,也符合世界绝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趋势,即《反垄断法》适用任何所有制、任何领域,只是适用程度有所不同。因为,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在竞争战略的选择上是有差异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事关公共事业和国防的有些领域也要实行必要的管制。比如石化领域中的管道运输企业,西方国家也要进行管制。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一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专营专卖的行业实行保护,这是和国策有关的选择,《反垄断法》无法突破。

  尽管对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有特殊适用的地方,比如它可以配合《价格法》适用,还有定价的部分,但有一点,在对这些领域的改革中,不管如何重组,如何管制,近年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的文件中都会有某环节“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这样的表述。这和《反垄断法》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说明问题只是暂时的。因此,有人对《反垄断法》表示失望,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不尽如人意,从技术上说这部法律是有不少缺陷,但是如果要追求完美的《反垄断法》,我想再过十年、十五年恐怕也出台不了。现在出来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遵循它的基本原则,各个行业都一样。即使是管制行业,也要通过管制和竞争的配合,最终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让消费者整体福利不断提升。既不能越管效率越低,也不能突然完全放开引起社会动荡。

  《中国财富》:看来打破垄断是历史趋势。你认为今后我国的七大特殊行业哪个会率先打破垄断?有没有一些迹象?

  黄 勇:《反垄断法》对七大行业的垄断制约很有限,这一点暂时不会有所突破,不会马上产生结构性的影响。但值得关注的是,第一,《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会促进社会竞争意识、竞争文化、竞争机制的培育,促进竞争理念的成熟。第二,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即使国家对它有政策扶持和保护,但它在全球的竞争力是什么,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它在国内可以不竞争,在国际上却无法回避。即使在国内,特殊行业没有被豁免,如果滥用权力就有可能被调查。

  执法机构要独立而专业

  精彩观点 未来配套的法规中程序性规定非常重要,涉及公权力部门能否公正、透明地对被调查人调查,并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申诉权利等合法权益。

【 新浪财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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