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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特殊行业只是有限适用反垄断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 16:01  《中国财富》

  不论关注的问题有多少,大家都首先应当对中国在特殊发展阶段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我认为,这部法律尽管名字叫《反垄断法》,各方面期望也很高,但是由于我国处在一个特殊发展阶段,国家正在转型过程中,基本体制与西方不同,决定了一些问题暂时还解决不了。

  《中国财富》:我国的《反垄断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什么本质区别?

  黄 勇:我国的《反垄断法》与西方的《反垄断法》结构和内容上是趋同的,但出台的条件和背景有很大的差异,包括与俄罗斯、东欧等转型国家的《反垄断法》也有很大差异。

  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经过了上百年的过程,他们的市场竞争理念已经根深蒂固。从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到凯恩斯的干预理论,再到现在的新自由竞争理论,都得到政府认可,在这一轨迹中,市场始终是主导,公权力始终在小心翼翼地配合市场运作。他们的反垄断法运行了一百多年,已经非常成熟,非常适合他们的文化和理念,不论布什政府,还是克林顿政府,虽然他们对微软的态度有很大差异,但根本点是相同的,即认为市场起主导作用。

  我国从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入宪,至今只有十五年,这十五年虽然许多行业都融进了市场之中,但我们的思维模式、体制模式目前还都是政府权力大于市场。我们毕竟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过来的。当然,与西方的历史长河相比,我们在这一问题上认识得最快,法律的配套也最快。《反垄断法》出台,标志着市场竞争规则最终法律化,是里程碑式的贡献。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计划经济的理念还有不少的时候能出台《反垄断法》,反映了我们国家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也反映了发展阶段的特征。在这一阶段,由于我们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很完善,我国也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全面竞争。如果全面竞争,大量企业被兼并和淘汰带来的失业等社会问题会很严重。

  “无牙老虎”难反行政垄断

  精彩观点 在中国,行政垄断将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将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强有力的干预和调控共生存、与政府在可竞争市场的经济力量的遗留共生存。

  《中国财富》:最近我们通过媒体看到一些企业依照《反垄断法》状告政府机关,比如被称为“《反垄断法》第一案”的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告国家质检总局案,浙江余姚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告余姚市政府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行政垄断诉讼?

  黄 勇:这正说明了我国公众期待靠这部法律解决结构性问题的现象,也说明了行政垄断在我们中国的特殊性和严重性。

  行政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根本区别在于,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对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

  从历史来看,中国长期受重农抑商的儒家文化影响,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市场竞争文化的缺乏,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进程一直受到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压制。时至今日,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使得行政垄断在中国依然有着滋生的土壤。目前的现实是,国家在诸多经济领域仍保留了相当的行政权力,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中国,行政垄断将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将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强有力的干预和调控共生存、与政府在可竞争市场的经济力量的遗留共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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